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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能源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实施办法

2017/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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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银川能源学院学生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纪律处分的原则与分类
 
   第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我院就读的所有学生。
   第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纪律处分或批评教育。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处理违纪学生应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坚持以教育为主,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达到既能维护学院的校纪校规严肃性,又教育本人和广大学生的目的。
   第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其中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明显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解除留校察看由学生提出申请并填写《银川能源学院解除留校察看审批表》,院(部)提出意见,学院学生处审核,报主管学院领导批准。留校察看延后解除的,由学院作出延长留校察看的决定,到期未作出延后解除规定的,视为自动解除。留校察看不适用毕业年的学生。
 
第二章  学生违纪的认定与处理
 
   第四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公安部门处罚者: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七条  凡有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行为的,视情节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在食堂、宿舍(公寓)、教室、礼堂、图书馆、操场等公共场所哄闹,扰乱公共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因学习成绩、品行鉴定、奖励、处分等原因,辱骂教师者,给予记过处分;对教师寻衅滋事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从宿舍(公寓)楼向外乱扔物品、泼水、吐痰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对他人造成损害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匿藏、携带管制刀具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非法制造、销售管制刀具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购买、观看、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违犯政府禁令,吸食毒品(摇头丸、大麻、鸦片、海洛因等)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特殊时期(如毕业生毕业前等),从重处罚。
   第八条  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有猥亵妇女等流氓行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有卖淫、嫖娼等行为,且性质恶劣,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未经批准深夜晚归、夜不归宿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在异性宿舍留宿或将异性留宿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行为及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以谈恋爱为名,骗取财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九条  学生在学院学习期间严禁酗酒,凡酗酒闹事,一经发现,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处理后再次酗酒闹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以盈利为目的,未经批准从事经商活动者,初犯给予书面警示,再犯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不服从教育管理,多次参加非法传销活动或在传销活动中起重要作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妨害网络正常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恶意传播系统漏洞知识,教唆、攻击、入侵网站系统者;盗用他人IP地址或邮件地址者;使用非法手段窃取他人口令、密码,盗用他人帐号入侵网络系统;私自提供网络服务,发展网络用户,为他人提供网络接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非法组建网站攻击政府或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非法活动者;发表不实信息,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法事实确立者,移交司法部门。
   第十三条  未请假擅自离开学院,开学未按时报到或请假逾期不归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两天以内者,给予书面警示。
   (二)三天至七天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八天至十四天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十五天至三十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同时,由院(部)下发书面劝退通知书。
   (五)屡次发生以上行为或离校天数超过三十天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第十四条  一学期旷课(包括上课、早操、晚自习)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
   (一)十九学时以下者,所在院(部)给予书面警示。
   (二)二十至二十九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三十至三十九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四十至四十九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五十至六十九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七十学时以上者,由学院下发书面劝退通知书。
   第十五条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凡有以上处分的均按照《银川能源学院考试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办法》认定。
   第十六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偷盗、诈骗、敲诈勒索、抢劫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盗者:
   (1)经学院保卫处或公安部门确认盗窃者,虽未窃得财物,可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一次作案价值三百元以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一次作案价值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一次作案价值五百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多次作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诈骗者:
   (1)有诈骗行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诈骗数额在五百元以上或有多次诈骗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敲诈勒索者:
   (1)有敲诈勒索行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敲诈勒索数额在五百元以上或有多次敲诈勒索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抢劫者:
   有抢劫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寻衅闹事、打架斗殴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用语言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虽未打人,但造成打架及其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策划、唆使、煽动他人打架并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
   (1)动手打架但未伤及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聚众斗殴或持械打人以及勾结学院以外人员挑起事端或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者: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或直接参与打架,促使事态发展者,视其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受他人指使参与打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为他人提供打架器械或招揽打架人员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在学院内有打麻将、诈金花等赌博行为者,除没收赌具赌资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以现金或其它物品进行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有赌博行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提供赌具、场所或召集他人赌博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屡次发生赌博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价值在一百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损坏价值在一百元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在实验、学习、勤工助学中,因违规操作,玩忽职守,造成经济损失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私接电源、违章用电、在宿舍起火做饭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处分:
   (一)在组织未发现前,能主动承认错误,向组织如实陈述事实真相,确有真诚悔改表现者。
   (二)在组织了解调查时,能承认错误并检举他人者。
   从轻处分指在该适用条款规定的处分内从轻,其他情形不能作为从轻原因。
   第二十三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从重处分:
   (一)谎报姓名或拒不承认错误者。
   (二)无理取闹或作伪证者。
   (三)对检举人、证人或当事人打击报复者。
   (四)屡教不改,曾有违纪行为者。
   (五)对教师、领导等工作人员和入学不满三个月的新生施行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受到处分的学生,同时给予以下处罚:
   (一)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应修复或按实际损失价值进行赔偿。
   (二)打架斗殴中致他人受伤者,应承担全部或部分医疗费用,并酌情赔偿营养费、护理费;双方均有过错者不在此列。
   (三)造成他人名誉或荣誉损失的,应给他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未列举的其它违纪行为,可参照本条例相近条款给予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入学后,复查阶段未正式取得学籍前,如违犯本条例者,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并将其违纪情况通知学生生源地招生办公室。
 
   第三章  处分程序和审批权限
 
   第二十七条  审批权限:
   1.学生因考试违纪或作弊所受处分,由学院教务处认定学生违纪或作弊,学生处给予处分决定。 
   2.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所在院(部)决定,通报学生处备案。学院对院(部)不适当的处分决定,可要求院(部)重新复议或改变处分决定。
   3.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由学生所在院(部)提出处分意见,报学院学生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学生处发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院(部)提出处分意见,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发文。
   4.凡开除学籍的学生,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报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  违纪调查处理程序:
   1.对一般性违纪事件的调查,应由各院(部)负责调查取证。对于重要的、涉及面超出本院(部)的、较大的复杂违纪事件,由学院保卫处等有关职能部门牵头,各院(部)协助共同取证。
   2.重要或复杂违纪事件查证结束,应由牵头单位负责写出调查报告。
   3.当场查获或简单明显而不需要查证的违纪行为必须在三天内提出处理意见;重要或复杂违纪查证结束后,院(部)必须在一周内提出处理意见。
   4.院(部)处理违纪学生的上报材料,应包括调查报告、证明材料、本人检查、处理意见或处分建议;同一违纪学生犯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分别查证,合并处理。
   5.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各院(部)要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学生家长或家长所在单位。
   6.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按照《银川能源学院学生申诉受理(暂行)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条  本条例从颁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