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教学[1992]7号文件)、《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精神和《四川文化传媒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为规范我院学生校外集体活动,增强学生的组织纪律和安全观念,确保学生校外集体活动安全有序,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注册在籍学生。
第三条 我院学生进行校外集体活动(含列入教学计划的集体校外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均应由活动的组织者或主管部门按本办法中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未经批准的学生校外集体活动均不得组织实施。
第四条 组织学生校外集体活动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学生校外集体活动的安全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组织学生校外集体活动的,活动组织者、负责人、带队老师、学生所在系和活动主管部门、主办单位要全过程严格管理。
第六条 组织学生校外集体活动,应制定活动方案,并在方案中明确活动负责人(班级活动的负责人为辅导员、其他活动为主办单位或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活动方案的内容应包括活动主管部门、负责人、组织者、时间、地点、参加人、人数及学生名单、通讯录、活动实施方式、安全保障人员、安全防范和保障措施、交通工具(交通方式)及应急预案等。
第七条 学生在各种外出集体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做好“七防”(防食物中毒、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煤气中毒、防拥挤踩踏、防意外伤害、防火灾)工作,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增强学生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学生在活动中应听从指导,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遵纪守法,保护环境。
第八条 若遇雨天等恶劣天气或存在其它安全隐患的,不准组织学生进行校外集体活动;已批准的,一律自动取消。
第九条 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必须安排带队教师,一般以成都市及其近郊为宜,当天往返,未经批准,不得在外住宿或露营。
第十条 学生不得擅自到江河、水库、池塘等地游泳,不得擅自到荒山野岭游玩、野炊等活动,违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事故者, 一切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 各系要加强对学生进行安全常识教育,提高安全意识,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教育学生在外出活动时,要遵守国家法规法纪,遵守公共秩序,维护社会公德、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所有以集体名义组织的学生校外集体活动,必须向学生处索取并填写《四川文化传媒职业学院学生校外集体活动申报表》(见附件),并按以下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一)由活动组织者提出书面申请,必须由辅导员(或带队老师)和学生所在系主任(或副主任)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学生处、教务处审查同意和主管院领导批准。
(二)各级审批人审查学生校外集体活动时,要重点审查活动组织者提出的“安全保障和防范措施”,并根据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安全措施和要求。
(三)活动结束返校后,其带队老师应主动向学生处报告备案。
第十三条 责任与违纪
(一)活动组织者、带队教师和活动主管单位应对活动的组织和安全管理等承担主要责任,各级审批人对活动举办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规定承担监管责任。
(二)凡未按本办法的要求办理活动审批手续而擅自组织活动者,将严肃追究个人及组织者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假借班级或学院的名义与校外人员联合组织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等,从严从重处理。
(三)未按申报书所述方案开展活动的(如擅自超出活动范围、逾期返校等),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活动负责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因组织管理不严密导致活动中发生事故并造成损失或伤亡的,由有关责任人独立承担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五)对组织学生集体校外活动的有关部门和个人,因忽视安全防范工作,造成责任事故的,将追究部门有关领导和组织者(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