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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四川省高考加分及照顾政策

2013/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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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普通类录取照顾政策

(一) 适用于在川招生所有院校的录取照顾政策:

1.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全国中学生学科(数学、物理、化学、生物、
信息学,下同)奥林匹克竞赛获全国决赛一等奖者加10分,获全国决赛二、三等奖及省赛区一等奖者加5分。

2.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获全国一、二等奖者以及参加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获奖者,加20分。

3.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加10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加20分。

4.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可享受以下录取照顾政策:
(1)四川省委、省人民政府及国家有关部委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考生加10分;
(2)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省教育厅表彰的省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加10分,省级优秀学生加20分;
(3)县(市、区)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公民”考生加10分,市(州)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勇士”考生加15分,省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英雄”考生加20分;
(4)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其他突出事迹者,经省录取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可在20分以内加分。

5.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加10分。

6.烈士子女加20分。

符合以上第1至第6条规定的考生,加分后根据各批次的投档原则达到调档分数线的,向高校投档。

7.语文或英语单科成绩名列全省前52名(按人数计名次,最后一名包含相同分数,下同),数学(文)、政治、历史或地理单科名列全省前24名;数学(理)、物理、化学或生物单科成绩名列全省前29名。如果这些考生的投档成绩达到省定本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则按考生本一批单优志愿向学校投档;如其投档成绩在本二线以下,专科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则按其投档成绩以上的一个批次的单优志愿投档;如其投档成绩在专科最低录取控制线下,则向该考生专科二批单优志愿投档。

8.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峨边县、马边县、米易县、盐边县、石棉县、北川县、平武县、汉源县、宝兴县、兴文县,仁和区、金口河区(以下简称三州、十县、两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本科第一批录取院校(含提前批执行本科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本科院校,以下简称本一院校)加25分,其他院校加50分;其汉族考生,本一院校加10分,其他院校加25分。
    攀枝花市东区、西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本一院校加10分,其他院校加25分;其汉族考生,本一院校加5分,其他院校加10分。
    古蔺、叙永、珙县、屏山、筠连五县的苗、彝族考生,本一院校加10分,其他院校加25分。
    上述少数民族地区以外的散居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二)适用于省内院校的录取照顾政策

1.下列考生报考省内院校,录取时,加分后达到调档线的,向高校投档:
(1)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获全国三等奖及省一等奖者和“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获全国提名奖及省一等奖者加10分。
(2)对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音乐、美术、书法、舞蹈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的艺术尖子考生,经省统一测试,成绩达到优秀的加15分,良好的加10分,合格的加5分。

2.对少数民族自治州、县和攀枝花市东区、西区及少数民族聚居区以外的其他少数民族考生,在四川省地方属院校录取时加5分,达到调档线的,向高校投档。

符合上述政策照顾条件的考生,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向社会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能享受相关项目照顾政策。

二、关于艺体类专业录取照顾政策

(一)文考成绩照顾加分

1、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加10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加20分。

2、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省教育厅表彰的级优秀学生加20分。

3、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其他突出事迹者,经省录取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可在20分以内加分。

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加10分,烈士子女加20分。

5、全省艺术、体育专业统考成绩名列同类专业(美术类专业、音乐学类专业、音乐舞蹈类专业、音乐理论作曲类专业、音乐表演类专业、影视戏剧表演类专业、播音主持类专业、舞蹈类专业、时装表演类专业、戏曲表演类专业、编导类专业、体育类专业)前三名考生,省内高校艺体专业本、专科录取时,文考成绩达到省控线而未上学校调档线或文考成绩在省控线下20分以内均可破格录取。在投档之前,拟录高校提出破格录取的书面申请,经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同意后,可投档供学校审录。

6、少数民族加分政策:
①三州、十县、两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加35分,其汉族考生加20分。
②攀枝花东区、西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加20分,其汉族考生加10分。
③古蔺、叙永、珙县、屏山、筠连五县的苗、彝族考生加20分。
④其他散居少数民族考生,在我省地方属院校录取时加5分,其它院校录取时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若考生可享受多项加分照顾政策,仅取其中分值最高的一项,不累加。

(二)专业成绩照顾加分

    三州、十县、两区的考生专业统考成绩达到省控制分数线的,省内院校录取时加5分。

    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省教育厅表彰的省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三、普通、艺体类学生均适用照顾政策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线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