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差的申报审批(一)各处(室)、系(部)需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可去可不去或电话信函可办的事,一律不得派人出差,一人能办的不得派多人出差,一人可沿途或一地可办的事,应一并出差办理;
(二)凡需要借支差旅费的,在填写请示报告单时,必须明确人员、任务、时间、目的地、交通方式等,如需发生会务费、考察费、资料费等其它特殊费用,必须在请示报告单中注明,借款审批程序,系(部)人员按两级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处(室)人员需经财务总监批准。出差人员不得超越审批内容而自行开支,否则不予报销超越部分的差旅费;
(三)凡外出培训、学习的,在借款时需出示主管部门或学院人事处签发的委派培训、学习的相关材料,注明培训、学习人数、起止时间、交通方式、住宿等具体内容,经财务总监审批后方可借款。
二、差旅费开支内容及补贴标准(一)开支、补贴内容包括:城市间往返交通费,住宿费、培训费、资料费、会议费、考察费、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补贴等;
(二)出差区域划分:按目的地区域划分:一类地区:北京、上海、深圳三个城市;二类地区:除一类地区外的其他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三类地区:自治区境内。
差旅费报销标准
职 务 | 目的地区域 | 住宿费/天 | 伙食补助/天 | 市内交通补助/天 | 交通工具 |
院长及常务 副院长 | | 据实报销 | | | |
副院长级领导 | 一类地区 | 350 | 50 | 10 | 飞机或软卧、 一等舱 |
二类地区 | 300 | 40 | 10 |
三类地区 | 150 | 20 | | 火车、汽车 |
系主任、教授 | 一类地区 | 300 | 50 | 10 | 火车硬卧或普通舱、长途汽车 |
二类地区 | 260 | 40 | 10 |
三类地区 | 120 | 20 | | 火车、汽车 |
处长及系(部)书记、副主任、副教授 | 一类地区 | 260 | 50 | 10 | 火车硬卧或普通舱、长途汽车 |
二类地区 | 200 | 40 | 10 |
三类地区 | 120 | 20 | | 火车、汽车 |
科级及系(部)办主任、讲师 | 一类地区 | 220 | 50 | 10 | 火车硬卧或普通舱、长途汽车 |
二类地区 | 180 | 40 | 10 |
三类地区 | 100 | 20 | | 火车、汽车 |
教职工 | 一类地区 | 200 | 50 | 10 | 火车硬卧或普通舱、长途汽车 |
二类地区 | 150 | 40 | 10 |
三类地区 | 100 | 20 | | 火车、汽车 |
(三)凡住宿未达到上列标准的,不再按标准补贴,按发票金额报销,超出报销标准的,超出部分的费用自理(特殊情况下经领导批准的除外)。
三、有关报销的具体规定(一)不符合乘坐飞机条件,确因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需乘坐飞机者,须经过常务副院长事先批准,否则按硬卧票价加20%标准报销;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往返机场乘坐出租车费用按机场专线客车费用报销。
(二)外出进修、学习、面授、考试一律不得乘坐飞机;
(三)工作人员在三类地区出差,单位未提供交通工具的,据实报销市、县交通费;无论自治区境内或境外出差,一律不报销出租车票;
(五)就出差之便顺路回家探亲的,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其绕道交通费等由个人自理,回家探亲期间无伙食、交通补贴;
(六)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非工作需要的参观或游览等一切费用由个人自理;
(七)出差人员的住宿费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在限额内凭合法票据报销,白条一律不报,无住宿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八)凡报销长途汽车票的,需标明出发地、到达地及到达日期、时间;
(九)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均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十)中途周转连续等待时间在6小时以上的,可以租住钟点房,钟点房费不高于所在地住宿费标准的四分之一,凭住宿费发票报销;
(十一)参加会议的人员报销旅费时必须附会议通知,按会议文件统一安排的标准实报实销;无统一安排住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按标准报销,会议期间无伙食、交通费补助;
(十二)经学院人事处批准参加脱产培训、学习的规定:
A住宿费:到兄弟院校进修、学习的住宿费据实报销,到企业锻炼学习并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住宿的人员,不予报销住宿费;由学院统一安排租住的按实际费用报销。未经学院同意,不允许个人在外租住。
B伙食费:在自治区境内(不含银川市)培训、学习的,伙食补助费每天20元,在银川市培训、学习的无伙食补助;经学院批准在自治区境外参加培训班及到高等院校参加培训班、进修班和到其他学校长期学习、进修和访问,天数超过15天,并集中食宿的人员,培训、学习期间每人每天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10元,学校伙食费补助照常发放。
C交通费:在一个学习周期内只报销一趟往返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执行,培训、学习期间无市内交通费补助;
(十三)凡在二周(含路途)以内的培训学习按正常出差报销办法执行,超过二周的属脱产学习,报销办法按本规定第十二条执行;
(十四)出差人员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可按标准乘座卧铺,未乘坐卧铺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50%给予补助。学生参加系(部)组织的区外技能大赛未乘坐卧铺的计发补助费40元,伙食补助费按教职工的50%计发;
(十五)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不予报销电话费、手机话费,区内订票费每张票不得超过5元,区外订票手续费每张票不得超过30元;
(十六)出差人员可按出差天数、地点预借差旅费,借款金额不宜过大。返回后一个月内必须到财务处报销冲帐,过期不报销冲帐的,从下月工资中扣除;
(十七)经同意陪同院领导出差的,陪同人员的住宿费、交通费等可参照所陪同院领导的报销标准予以报销;
(十八)差旅费在核定标准内据实报销,超标部分自理。以上规定如有未尽事宜及特殊情况,经院领导酌情批准后处理。
(十九)带车、搭乘便车等出差无往来交通费凭证的,应将情况在差旅费报销单上相应栏内如实填写。
(二十)公务出差发放伙食补助费的,不得报销出差人员餐费。凡需报销出差期间招待性餐费的,应在差旅费报销单上如实填写餐费金额和所招待单位,由经费负责人审批后与差旅费一同报销。
(二十一)参加会议、短期学习的人员报销差旅费必须附会议、学习通知或批文。一般情况下人均会务费不得超过600元,含食宿总额不得超过1200元。
(二十二)公务出差因特殊情况发生超标乘坐交通工具、超标住宿、超标会务费、租用车辆的,由财务总监审批后方能办理报销手续。财务处将超标情况作为下年预算编制的参考依据。
(二十三)出差期间购买的物品、资料等,需另填费用报销单报销,不得合并在差旅费中报销。
本规定从下文之日开始执行,《关于执行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银科职发[2010]70号)文件同时废止。
银川能源学院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