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财政厅 教育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退役军人事务厅 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和《自治区教育厅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受理审核工作的通知》,为做好2025年度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下简称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具有宁夏户籍,毕业当年年底前到我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2020届、2021届、2022届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应届毕业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
二、申请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2.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3.在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未获审批前,获得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应主动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在基层工作服务期限内出现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违约记录,将取消其资助资格;
4.在校期间已享受全部免除学费政策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不属于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范围。
三、基层单位及岗位要求
1.基层单位为注册登记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辖区内县级以下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法人单位,毕业生实际工作岗位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辖区内。
2.从事金融、通讯、烟酒、机场工作、飞机及列车乘务、房地产及其相关产业等特殊行业的不属于基层单位。
3.县级以上(含县级)各局(委员会、办公室)及其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如园区管委会)等不属于基层单位。
4.高等学校、公安机关支队级以上(含支队级)及其他县级以上(含县级)单位不属于基层单位。
四、工作地点要求
1.在“地级市辖区”单位工作的,实际工作地点位于地级市辖区内非市政府及市辖区政府驻地乡(镇),符合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地点要求。
2.在“地级市辖县(县级市)”单位工作的,实际工作地点位于地级市辖县(县级市)非县(市)政府驻地乡(镇),符合基层单位工作地点要求。
3.在县级的乡(镇)单位工作的。实际工作地点在县级的乡(镇)(灵武市宁东镇)政府机关、村居委会、派出所、农村中小学、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民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乡镇法庭、乡镇文化站等,符合基层单位工作地点和单位要求。实际工作地点在县级的乡(镇)(灵武市宁东镇)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符合基层单位工作地点和单位要求。县级的乡(镇)(灵武市宁东镇)其他单位不符合基层单位工作地点要求。
4.在行政区划不明确地区单位工作的。实际工作地点位于乡(镇)的监狱等单位需提供工作地点情况说明;铁路派出所应提供巡线证明;沙漠、戈壁地区工业区等工作地点不明确的由单位提供附近行政区划说明。
5.自治区行政区划如有变动,以最新公告为准。
五、基层服务年限要求
1.毕业生毕业当年12月31日前自愿到我区基层单位工作、与单位签订连续服务3年以上(含3年)就业手续(含签订就业协议、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录取通知等),并实际到岗服务且连续缴纳三年社保。2025年申报基层就业学费补偿代偿服务期满3年的时间界定为2025年8月31日以前(含当天)。符合其他条件,但于2025年8月31日时在单位连续服务期未满3年的毕业生,可在下一年度申请。毕业生到区内基层单位就业服务,符合申请条件,且服务期满后两年内不主动申请者,视为自动永久放弃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2.毕业生在同一基层单位连续服务在3年(36个月)以上(含3年)并考核合格,且就业单位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3.毕业生因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正常调动、提拔而变更基层服务单位,视为连续服务,符合其他规定条件的,可申请补偿代偿。除规定申请材料,另需提供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调动、提拔材料和新单位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的材料。
4.毕业生因单位主管部门或就业单位工作需要,被调派变更实际服务单位、岗位,变更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视为连续服务,可申请补偿代偿。除规定申请材料,另需提供单位主管部门或就业单位调派岗位的材料和新单位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的材料。
5.毕业生参加自治区有关部门招募的“西部计划”“三支一扶”等国家基层就业项目2年服务期满终止服务且考核合格,第三年就业单位符合基层单位规定条件且三年社会保险连续缴纳的,视为连续服务,可申请补偿代偿。除了规定申请材料,另需提交相应基层就业项目服务证书复印件、第三年与基层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单位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的材料。
6.毕业生自基层服务期开始3年内,以下四种情况不符合在基层连续服务3年要求:
(1)因个人原因中断服务到其他基层单位就业,累计满3年的;
(2)“西部计划”“三支一扶”等国家基层就业项目人员服务期未满2年离开服务单位的或考核不合格的;
(3)被主管单位或就业单位安排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基层单位或工作岗位的;
(4)其他原因中断服务或连续服务不满3年的。
毕业生申请条件符合以上具体要求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获得宁夏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政策内容如有变动,以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最新公告为准。
六、补偿代偿标准
对具有宁夏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采取一次性补偿代偿的方法,由受理申请的高校或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核算其补偿代偿金额,实行一次性补偿代偿。
以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为补偿代偿标准实行补偿。毕业生只能申请毕业时所就读教育阶段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补偿代偿的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基本修业年限确定,高校毕业生只能选择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其中一种。
申请办理程序
一、准备申请材料
根据《宁夏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国家资助申请材料清单》准备相应材料,并按照清单所列顺序,依序将纸质材料装入A4牛皮纸档案袋中,材料清单放置到材料首页。同时,将电子版材料以“毕业生姓名+毕业年份+电话”方式命名后发送至指定邮箱85452079@qq.com。
二、递交材料时间
2025年度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工作的集中受理时间为2025年9月1日至10月31日,逾期不在受理。请各位毕业生务必于截止日期之前,严格按照清单要求将申请材料有序整理后交送到学校资助中心进行初审。
咨询电话:赵老师 0951-8408038
三、相关要求
1.请勿调整附件表格格式,认真对照模板样表填写个人相关信息。
2.表中日期全部据实填写。对于弄虚作假的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基层就业补偿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3.学院资格复审通过名单将于2026年上半年进行公示,最终资格审核通过名单将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确定,请各位毕业生予以关注。公示结束后,按相关流程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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