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按照“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凡报考银川能源学院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均适用本章程。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院名称:银川能源学院(国标代码:13820)
第四条 学院地址:宁夏银川市
第五条 办学层次:全日制普通本科
第六条 办学类型:民办院校
第三章 毕业证与学位证
第七条 学生入学后,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审核合格者,颁发银川能源学院毕业证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学位委员会有关要求,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银川能源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章 报考条件、招生批次与招生计划
第八条 报考美术学专业的考生须无色盲、色弱等生理疾病。
第九条 学院按照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及各省招生部门规定的批次进行招生录取。招生计划以各省招生部门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五章 专业课考试
第十条 学校认可宁夏教育考试院及各省招生部门组织的艺术类专业课联考成绩,不再单独组织艺术类专业课校级考试。
第六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生源情况在文化课成绩达到各省招生部门划定的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范围内,确定文化课和专业课录取分数线。
第十二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我校认可由各省、市、自治区自行组织的艺术类专业课考试成绩,不再单独组织艺术类专业课考试。学校根据生源情况在文化课成绩达到各省招生部门划定的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范围内,确定文化课和专业课录取分数线。
在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艺术类录取控制分数线且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成绩合格的前提下,根据考生综合成绩排序,采用平行志愿模式投档。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先比较专业课考试成绩,后比较高考文化课成绩,若还相同再按普通类同分排序规则依次比较,由高到低排序。艺术类(美术与设计类)综合成绩计算公式如下:
美术与设计类综合成绩=高考文化课成绩×50%+省级统考成绩×2.5×50%(保留两位小数)。
第十三条 艺术类专业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入其它专业学习。
第七章 奖助学金
第十四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我院建立健全了学生资助管理体系。实施“奖、助、贷、减、缓”助学帮扶政策,具体形式如下:
1、国家奖学金:根据国家政策,对品学兼优的学生给予奖励,10000元/生/年;
2、 国家励志奖学金:根据国家政策,对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奖励,6000元/生/年;
3、普通国家助学金:根据国家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资助,人均3700元/年;退役士兵专项国家助学金每人3700元/年;
4、服兵役学费资助:国家对应征入伍服兵役、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学生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5、勤工助学:对家庭困难同学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6、助学贷款:凡是被录取的学生,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到考生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最高每年可贷20000元;
7、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宁夏籍应届毕业生毕业当年到基层连续服务满三年,期满后两年内提交相应材料办理学费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当年政策决定。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学院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核定的艺术类专业收费标准:视觉传达设计专业学费27800元/生/年。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咨询联系方式
学院招生咨询电话:0951-8409260
学院招生传真:0951-8408090
学院网址:http://www.ycu.com.cn
第十七条 学院招生工作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其下设的招生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承担招生工作。
第十八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银川能源学院招生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