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能源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积极开展校企合作是深入推进产教融合和产学研合作教育,搭建校企协同育人平台,培养应用型技术技能人才,建设特色鲜明应用技术大学的重要途径。为加快校企合作建设,规范校企合作行为,保障学校切身利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二级学院、处(室)、以及院属二级单位与国(境)内的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等在发展规划、人才培养、实践基地建设、招生就业、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建设、实习实训、教学评价、学生管理、科研及技术服务、职业培训、共建企业、技术创新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以下简称校企合作)。
第三条 校企合作坚持"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责任同担、合作共赢"的原则。校企合作项目必需符合人才培养以及产业发展的要求。应充分发挥学校、行业、企业和政府各自优势,努力实现"政校行企"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自上而下设立银川能源学院校企合作理事会、银川能源学院校企合作领导小组、二级学院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发展联盟、校企合作项目组四级管理机构,形成一个相对完备的管理体系对校企合作工作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控和管理。
第五条 校企合作指导理事会由政府有关负责人、行业企业负责人和专家、学院领导、专业骨干教师组成。委员会不定期开展活动,研究高技能人才培养与共同发展的重大问题,为学院校企合作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
第六条 校企合作领导小组由校企合作办公室、教务处、人事处、学生处、财务处、科研处、招生就业指导中心、继续教育学院、职业技能鉴定所、实验实训中心和二级学院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项目的审批、制定校企合作战略,发挥整合及资源协调梳理优势,加强校方、企业以及相关政府管理部门等三方的联系。
领导小组下设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校企合作各项工作,实施归口管理。
第七条 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发展联盟由二级学院与企业共建,是校企合作具体实施单位。主要负责将校企合作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建设、实习教学、教学评价、就业创业工作等有机统一。
第八条 校企合作项目组随项目立项而建,随项目结束而终止。主要负责整个项目的运营实施,按项目实际情况明确相关的责、权、利分配。
第三章 合作条件
第九条 校企合作的企业必须是进行了国内工商注册以及民政部门注册的法人单位或社会团体。
第十条 合作项目应符合学院的定位和发展需求,基本符合学院重点实验室、实训基地的设备仪器的配置条件,合作企业提供的设备、技术、管理应达到同行业的先进水平;要与教学紧密结合,具有较强的教学性,能促进教学、科研水平的提升;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符合地区产业发展实际,具有较为广阔的发展前景以及持续发展的能力。
第十一条 不宜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
第四章 合作形式
第十二条 校企合作的内容涉及学院人才培养过程的各个环节,具体包括合作培训类、合作生产类、合作研发与技术服务类、综合类。
第十三条 合作培训类包括引进设备(软件)或资金,既用于我校学生实习,又用于面向社会的培训。如外训基地,校内实验室,实习实训基地等
第十四条 合作生产类包括引进设备(软件)或资金,进行公司实体注册,既可用于实际生产,增产创收,又可让学生在真实环境下实习,如校办企业等。
第十五条 合作研发与技术服务类包括引进设备(软件)或资金,或无需引进设备,合作研发企业急需的项目或技术攻关,或帮助一些个人团体进行智力成果转化等。
第十六条 综合类包括除引进设备(软件)或资金外,成立合作机构,合作的功能呈多样性:可提供给学生实习;或提供面向社会的培训;或用于生产;或用于研发或技术服务。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各部门引进校企合作项目时,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提出具体推荐意见报学院校企合作办公室办理立项手续。由校企合作办公室、教务处、科研处、财务处、总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参与项目论证。
第十八条 对于确定立项的项目,在学院统一制订的《校企合作项目协议书》文本框架的基础上,由承担项目的部门负责拟定,补充完善具体条款,形成校企合作协议书初稿,经校企合作办公室和学院法律顾问审查并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签署。
第十九条 校企合作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校企合作领导小组、校企合作办公室、财务、审计等有关职能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地监督检查项目的进展情况、履约情况,并做好项目实施的协调工作。
第二十条 校企合作项目合同期满,承担项目的单位应督促项目负责人向校企合作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同时提供项目合作成果相关材料。需要进行研究成果鉴定的,由项目负责人向校企合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校企合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再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鉴定。项目负责人应负责将鉴定成果在教学工作或教学管理工作中落实,并推广应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项目负责人要写出一篇校企合作项目的总结,整理在实施过程中的各种档案资料(含图片、音像资料),分别交所在单位,二级学院、合作单位,学校档案室、校企合作办公室存档。
第六章 奖罚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成功引进合作项目的教职员工以及本校学生,学院视项目具体情况予以奖励。各单位将教师参与校企合作项目纳入个人绩效考核中,教师参与校企合作项目工作量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学院每年对当年的校企合作工作进行总结,对在校企合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并与年终各单位目标考核、个人职称评定及评优挂钩。
第二十三条 未经校企合作办公室立项,个人擅自以学院名义私下与企业进行合作,造成学生投诉等恶劣影响者,学院将予以行政记过、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交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未按协议履行职责或合作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并未及时通知校企合作办公室,造成的后果由项目责任人承担。合作项目直接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造成学生人身受到伤害者,应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章 权资管理
第二十四条 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二级学院、部门应明确合同(协议)所涉及的固定资产的权属,并明列场地、房屋、仪器设备清单。提交相关部门进行备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凡校企合作项目在合作过程中获得的成果(包括发表论文、专著、专利等),均应按协议署合作双方名称,系双方共同所有,并纳入科研处管理范围。
第二十六条 校企合作项目中的费用支出、收入以及对外服务收入中学院的收益部分应按财务规定执行,不得体外循环或私设小金库。
第二十六条 校企合作项目中的费用支出、收入以及对外服务收入中学院的收益部分应按财务规定执行,不得体外循环或私设小金库。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