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精神,促进高校内涵式发展,进一步提升我区高等教育质量,自治区教育工委、教育厅决定开展2015-2016学年全区普通高等学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评选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则、对象和标准
2015-2016学年评选表彰活动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试行)》的要求(见附件1)进行。
二、名额分配
根据各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人数,拟评选表彰全区普通高等学校三好学生120名、优秀学生干部60名、先进班集体30个,具体分配名额见附件2,不得超额推荐。
三、工作要求
(一)材料要求
学校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拟推荐的个人和班集体,并附《宁夏普通高等学校三好学生推荐审批表》(附件3)、《宁夏普通高等学校优秀学生干部推荐审批表》(附件4)、《宁夏普通高等学校先进班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5)和2000字左右事迹材料各一式2份(不附获奖证书复印件)。推荐表及事迹材料要求用A4纸打印,事迹材料标题用2号宋体,正文用4号仿宋,文内小标题用4号黑体。
报审材料经自治区教育工委、教育厅审核盖章后退还学校,一份直接由学校相关部门存档,另一份存入学生档案。
(二)时间要求
请各高校于4月20日前上报推荐材料,自治区教育工委、教育厅评审后确定表彰名单,并于4月25-29日在"宁夏教育厅"门户网站(http://www.nxedu.gov.cn)上公示。
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三)其它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开展评选表彰活动对引导青年学生坚定理想信念、弘扬民族精神、提升道德修养、促进全面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完善制度,确保活动健康、有序开展。
2.严格评选,加强管理。各高校要认真把关,严格掌握评选条件和标准,严把有关审核程序和环节,确保推荐和表彰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要加强对受表彰学生和班集体的后续教育和管理工作,鼓励他们珍惜荣誉,再接再厉,锐意进取,再创佳绩。
3.注重宣传,扩大影响。各高校要认真做好先进典型的学习宣传工作,增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激励更多的青年学生在学习先进、争当先进中提高综合素质,健康成长成才。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试行)
2.宁夏普通高等学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集体推荐审批表
自治区教育工委办公室 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
2016年3月31日
2016年3月31日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条 总则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引导学生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激励广大青年学生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结合我区高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范围、对象及比例
1.自治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每年评选一次,评选范围为全区普通高等学校,评选对象为全区普通高等学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研究生、本科生、专科(高职)生和学生班集体(不包括本年度的新生和班级)。
2."三好学生"按在校学生的1"permil;评定,"优秀学生干部"按在校生的0.5"permil;评定,先进班集体按在校班级数的0.5%评定。
第三条 评选条件
(一)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1.品德好: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纪守法,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2.学习好:求知欲强,知识面广,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成绩优异,无补考、重修现象;具有良好的创新精神和独立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积极参加学生课外科技、学术类活动(获奖者可优先考虑)。
3.身体好: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健康的体魄、良好的卫生习惯及心理素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4.获得过校级"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1.符合三好学生的基本条件,获得过校内三等以上奖学金。
2.担任学生干部一年以上,热心承担社会工作且成绩突出,切实起到骨干带头作用;热心为同学服务,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3.获得过校级"优先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三)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1.有政治坚定、团结协作、以身作则、密切联系同学的班级领导核心;有积极上进、乐于助人、遵纪守法、热爱集体、崇
尚科学、反对迷信、朝气蓬勃、文明健康的良好班风;有勤奋、
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
2.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社会实践活动、节能减排活动和文化科技活动,呈现出良好的整体素质;保持良好的宿舍、个人卫生环境;积极开展体育锻炼活动,全班90%以上同学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3.获得过校级"先进班集体"荣誉称号。
第四条 在见义勇为、舍己救人、拾金不昧、发明创造等方面事迹突出的,或在全国或地区性重大赛事及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可适当放宽在智育、体育方面的评选条件,破格参加自治区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评选。
第五条 同一学生同一学年原则上不得兼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两种荣誉。
第六条 评选程序
1.评选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由学生工作部或共青团组织具体负责,吸纳教务、科研、监察等相关部门参加。
2.评优选先是学生自我教育、相互学习的过程,要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候选人提名要广泛听取师生意见,经其所在班级、学院认真讨论,民主评选产生。
3.拟推荐名单须层层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学校层面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七条 表彰和奖励
1.评选出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集体,将由自治区教育工委、教育厅授予"全区普通高等学校三好学生"、"全区普通高等学校优秀学生干部"和"全区普通高等学校先进班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
2.三好学生及优秀学生干部由所在学校设立不低于本校一等奖学金金额的专项奖学金予以奖励。获奖班集体由所在学校一次性奖励2000元活动经费,带班辅导员或班主任享受学校"优秀辅导员"或"优秀班主任"待遇。
3.表彰决定及评审材料装入学生档案。受表彰学生有违纪行为者,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