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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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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与后勤管理处
规章制度
(2023版)
2023年10月
目 录
银能校[2023]78号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加强银川能源学院固定资产的管理和控制,规范我校固定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固定资产,防止资产流失,确保资产真实、完整、安全,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希望教育集团《院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责任人
银川能源学院执行校长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和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人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责任人,使用部门负责人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 管理体制
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根据资产的不同形态和分类,对固定资产实施归口管理, 明确资产管理职能部门、院内各单位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 管理模块
学校所有固定资产都必须通过 NC 系统固定资产管理模块进行管理。
第五条 固定资产定义
固定资产是指为提供教学服务、后勤服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设备、车辆、器具、工具、用具等,单位价值在 500 元以上,教学仪器实训专用设备(含软件设备)单位价值在 1000 元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 500 元,但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工具、用具、器具、办公家具、电器、图书、教学标本、校园绿化用花草树木等也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与管理。
土地、各种管理或教学软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与管理,但随资产购入的或配套的操作系统软件纳入相应的资产价值核算。
第六条 固定资产分类
固定资产按性质分为: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与经营有关的家具器具、交通运输工具、电子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及声像资料、生物资产等类。
固定资产按用途分为教学实训、行政办公、保障服务(后勤安保)。
第七条 学校设置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归口管理。学校各使用部门、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财务处为固定资产各环节业务管理、监督、检查职能部门。
第八条 各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向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资产管理员报备,同时办理相应移交手续(附件1《部门资产管理员变动交接表》)。
第九条 银川能源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组织架构图(详图附件4)。
第十条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职责
(一)参与学校固定资产年度采购预算及临时采购计划的制定、审核,具体监督、考核、分析本院固定资产预算执行情况。
(二)负责学校资产申购流程的初审(有无闲置、有无可替代、有无可调配等)。
(三)负责学校资产验收、交付使用、日常维修、盘点(组织学校盘点、起草整理盘点报告、提出处理建议)、清理、理赔(制定理赔标准及督办理赔情况)、处置等工作。
(四)负责监督、复核资产的使用部门、使用人、责任部门、责任人、存放地点等信息,并由使用部门确认后登记资产管理台账。
(五)定期清理并登记各部门是否存在报废资产,查明原因,如有人为损坏需落实责任人并提出书面处理,资产管理负责人及资产监管部门签字后报集团资产管理部,根据审批意见落实相关赔偿及处罚等责任。
(六)负责学校资产运行情况的检查巡视,处理报修流程。
(七)负责建立和完善本单位重要资产的管理档案。
第十一条 采购管理职责
(一)按银川能源学院年度固定资产采购预算、临时采购计划及前置审批意见进行询价、招标、拟定与签订合同、执行采购,相关采购流程与管理按集团相关采购管理制度执行。
(二)督促供应商准时按合同约定的交(收)货地点组织发货,并与资产管理员、使用部门沟通、协调收货事宜。
(三)沟通、督促资产管理员、财务处,组织人员对固定资产进行验收、办理入库,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督促供应商时安装并验收;原则上到货后5 个工作日必须通知资产管理员办理初步验收手续。
(四)沟通、协调、督促财务处与供应商之间完成固定资产款项结算。
(五)及时收集反馈资产使用过程中的信息,处理资产采购、验收、使用、款项结算、支付等环节与供应商之间的业务纠纷。
(六)参与所采购固定资产的验收。
第十二条 使用部门职责
银川能源学院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是学校固定资产的直接管理部门,对所属资产管理实施具体管理,其职责如下:
(一)负责分析资产存量,根据年度目标和任务,制定年度本部门年度固定资产采购预算、维护费预算,负责本部门临时固定资产采购计划的制定。
(二)参加本部门使用的资产验收、交付使用、盘点、清理、处置等工作。
(三)负责本部门资产的使用,保管,日常维护等现场管理,保障资产的正常运行。
(四)详细记录重要设备使用情况,负责本部门设备使用效益分析,加强实训设备、教学设备的投入使用情况管理。
(五)建立完善本部门资产管理台账。
第十三条 财务处职责
(一)会同有关权责领导、部门审核本校固定资产年度预算、临时固定资产采购计划。
(二)同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使用部门、采购一起对外购资产进行验收。
(三)按财务准则及固定资产核算制度进行固定资产核算,保证固定资产分类规范、核算准确。
(四)参与本校固定资产盘点,并根据盘点结果进行账务调整。
(五)对变卖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财税处理,确保账实相符。
(六)配合资产管理部门对借用、调拨的资产进行详细登记,明确资产清单,借用人、实际使用人各方签字,落实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购置
银川能源学院固定资产购置流程是:
由使用部门提交《物资申购审批表》(见附件 3)即申购计划——后勤资产管理员负责初审——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财务处负责人审核——院领导审核——提交 OA 流程审批——执行采购。实验实训建设类资产购置需将论证报告和申购计划一并提交,且实训管理部门需在申购表上审核签字。
单个供应商一次性采购金5,000 元(含)以上的资产,原则上要求签订购销合同,采购合同采用统一的合同版本,明确固定资产名称、型号、性能、价格、质量标准、交货期限、结算方式、发票开具及质保要求等。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验收、移交、入账管理
(一)验收分类:合同采购动产类固定资产验收和非合同采购动产类验收,包括电子设备、机械设备、工具器具、办公家具、图书杂志以及低值易耗品等。
(二)验收员:后勤资产管理员、财务资产会计、使用部门、采购员、工程验收部专员或委托人员共同参与并现场验收;超过 20 万元的实验实训设备的验收,实训管理部门必须派人参与,验收由学校资产管理员负责牵头、组织。
(三)验收所需资料:申购计划、OA 审批单、送货单、验收单(附资产明细清单)、购销合同。
(四)验收流程与时间要求
由学校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牵头组织验收,从外部采购的资产,由资产管理员在5个作日内组织验收,验收确认无误后提交智慧精灵申请验收部复核。资产到货后原则上 15 个工作日内必须完成所有验收手续。未按规定时间办理验收,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五)外购设备验收要求
1、设备开箱检查,填制《合同类验收单》(格式见附件4);《合同类固定资产验收单》,与采购合同、申购单核对一致后,由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财务资产会计分别签字确认后交财务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使用部门分别存档。
2、非合同类物资采购,验收填写《非合同类验收单》(格式见附件5),使用部门、后勤资产管理员、财务资产会计、采购员分别签字确认,并作为报销付款依据。
3、设备移交处理
验收合格后由后勤资产管理员填制《固定资产移交单》(格式见附件 6),移交给使用部门,使用部门、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财务处分别存档。
4、确认验收不合格的设备,后勤资产管理员须在确认不合格当日将“资产验收单”反馈采购员,采购员在收到《合同类固定资产验收单》或《非合同类验收单》两日内回复处理意见,《合同类固定资产验收单》或《非合同类验收单》由采购员、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财务处分别存档。
(六)账务处理及时间要求
财务部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验收、入库手续后,凭采购合同、验收单、入库单、发票必须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账务处理。如未收到发票,先暂估入账,待取得发票和完成报销流程后,进行账务调整。
未按上述时间要求,给予相关人员处罚。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台账管理
(一)固定资产台账内容包括:资产名称、资产编号、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单位、单价、金额、使用部门、责任人、存放地点、NC 系统资产卡片编号。
(二)资产标签(标签内容为:资产名称、责任部门、责任人、存放地点、资产编码)张贴要规范,资产管理员定期盘点固定资产并对固定资产标签进行维护。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盘点
(一)盘点范围
动产类固定资产,包括实训设备、教学设备、行政办公资产、后勤设备、图书杂志等。
(二)盘点内容
核实固定资产数量、规格型号、价值、质量状况、毁损情况、维修情况,核对资产手续完善性,登记、入账完整性。
(三)盘点方式
动产类固定资产盘点要求每半年进行一次集中盘点,并对盘点差异进行分析并报批,财务部门根据审批结论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学校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前需开展一次固定资产全面大盘点工作并进行登记造册,固定资产盘点表格式见附件5。
后勤资产管理员、财务资产会计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将不定期对各部门固定资产进行抽盘,以加强监督学校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四)盘点结果处理
盘点过程中若发现资产闲置,查明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每次盘点都必须出具盘点结果书面分析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盘点重要事项、资产实物状况、账实情况、资产使用效率分析、制度管理缺失、内控漏洞、责任划分与落实等内容。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日常维护及维修
(一)固定资产的正常维护和维修执行预算、申购、报销流程:如果涉及紧急或刻不容缓的维修事项,可以先行维修,再按流程报备或支付维修费用。固定资产报损、报修、维护必须报备与申请格式详见附件 6。
(二)资产非正常报修、报损、丢失必须实行理赔,未按规定执行理赔的,学校不予支付维修费用并追究相关责任,如不能追究到具体责任人的,则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
(三)学校各部门资产管理责任人要做好对本部门资产维修、维护情况的登记,学校资产管理科对本学校资产维修、维护情况和记录进行检查并存档。
(四)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要根据学校各部门资产使用情况,组织编制设备维修计划,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测维修,定期更新设备维修计划。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调动
学校部门间资产调动流程: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出需求申请——后勤资产管理员协调——调出部门收到需求申请后办理物资调动——更新固定资产卡片台账——明确管理责任人。
学校内部固定资产调动,必须统一归口到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办理调动手续,在OA上提交《固定资产调配单》(见附件7),严禁私自挪动固定资产存放位置以及改变固定资产用途,否则将给予相关人员处罚。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处置
(一)固定资产处置包括投资、置换、出售、出租、报废、清理等。
(二)固定资产处置,原则上必须报集团财务管理部、资产监管部、稽核管理部同意。
(三)禁止未经审批私自变卖、拆除固定资产,禁止人为破坏固定资产。
(四)资产处置审批表根据审批权限提交相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纸质处置审批表通过提交 OA 及NC 流程完成审批后进行处置。
(五)对提前报废或毁损的资产,厘清责任,然后按前述审批权限报批处理。
(六)处置资产,经办人应将批准的《固定资产处置审批表》(见附件 7)及完成审批后的 OA 及 NC 流程审批单,交学校财务部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 监督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会同财务部制定资产监督、考核细则,对各单位的资产管理进行监督、考核,并将监督、考核结果报送各单位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考核
学校资产管理的考核纳入对部门负责人的年终考核之中;学校各级资产管理部门和人员应自觉接受上级部门和集团资产监管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处罚
对在固定资产管理中不认真履责、管理缺失、造成损失的人员进行处罚,处罚标准详见《固定资产日常管理缺失处罚标准》(见附件 9)。
第二十四条 执行
本办法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六章 低值易耗品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 低值易耗品管理要求及物资领用流程
(一)库房必须划分区域分类存放闲置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并张贴标签,NC系统低值易耗品库存与库房实物库存保持账实相符。
(二)所有新购耗材(办公用品、维修材料、实训耗材等)管理先验收入库再发放,发放必须按照实际需求进行,不得随意领取。严格审核领取数量,防止浪费,严禁不合规一次性发放。
(三)院校各部门物资领用流程:需求部门领用人填写《物资领用单》领用人及需求部门负责人签字-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人审核签字-库房管理员复核《物资领用单》(详见附件10)并签字发放物资-完善《物资领用单》内容并在NC 系统中办理材料出库(另电脑、投影机等电子设备类维修配件实行以旧换新)。
附件:1.部门资产管理员变动交接表
2.合同类验收单
3.非合同类验收单
4.固定资产移交单
5.固定资产盘点表
6.固定资产报损、报修、报失单
7.银川能源学院资产调配单
8.固定资产处置审批表
9.固定资产管理缺失处罚标准
10.银川能源学院物资领用审批表
附件1
部门资产管理员变动交接表
申请时间:
学院(部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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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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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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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资产管理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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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资产管理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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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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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交接内容: |
部门负责人: 原资产管理员: 现资产管理员:
总资产管理员: 资产会计:
附件2
合同验收单
合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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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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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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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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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保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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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货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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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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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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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到货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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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意见 |
验收情况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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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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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会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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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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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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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部门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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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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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非合同类验收单
采购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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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货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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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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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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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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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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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部门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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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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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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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会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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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此验收单适用于无采购合同的物资验收; 2、凭商家送货清单制定此验收单。
非合同类验收单
采购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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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货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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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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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部门 |
|
验收日期 |
|
验收情况 |
|
||
使用部门负责人 |
|
采购员 |
|
资产管理员 |
|
资产会计 |
|
备注:1、此验收单适用于无采购合同的物资验收; 2、凭商家送货清单制定此验收单
附件4
固定资产移交单
资产 编号 |
资产 名称 |
品牌 |
规格 型号 |
数量 |
单价 |
金额 |
使用 部门 |
使用 人 |
存放 地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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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员: 资产会计: 使用部门负责人:
附件5
固定资产盘点表
年 月 日
资产名称 |
资产编号 |
品牌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位 |
单价 |
金额 |
使用部门 |
使用人 |
存放地点 |
实盘数 |
差异数 |
是否减值或损坏 |
估计减值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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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人: 监盘人: 部门资产管理员: 使用部门负责人:
附件6
固定资产报损、报失、保修单
年 月 日
资产名称 |
|
品牌 |
|
规格 型号 |
|
||||||||
资产编号 |
|
数量 |
|
单位 |
|
||||||||
购入日期 |
|
使用年限 |
|
使用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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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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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原值 |
|
资产 净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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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因素 |
报损、报修、报失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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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金额 |
|
赔偿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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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内容 |
|
||||||||||||
是否具有 维修价值 |
|
维修单价 |
|
维修金额 |
|
||||||||
自然因素 |
报损、报修、报失原因 |
|
|||||||||||
维修内容 |
|
||||||||||||
是否具有 维修价值 |
|
维修单价 |
|
维修金额 |
|
||||||||
资产使用部门负责人 |
|
院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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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资产管理员 |
|
资产会计 |
|
附件7
银川能源学院资产调配单 |
|||||||
填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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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名称 |
|
型号 |
|
购置时间 |
|
||
数量 |
|
资产编号 |
|
调配时间 |
|
||
资产清单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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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配原因 |
|
||||||
转出部门 |
用途 |
|
转入部门 |
用途 |
|
||
原存放单位 |
|
现存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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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存放地点 |
|
现存放地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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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使用人 签字 |
|
接收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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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负责人签字(部门盖章) |
|
负责人签字(部门盖章) |
|
||||
实验实训中心 审批意见 |
|
||||||
资产管理部门 审批意见 |
|
||||||
备注 |
|
附件8
固定资产处置表
申请院校(部门): 申请时间:
资产名称 |
|
品 牌 |
|
规格型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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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编号 |
|
数 量 |
|
单 位 |
|
|
购入日期 |
|
使用年限 |
|
使用部门 |
|
|
责任部门 |
|
原 值 |
|
净 值 |
|
|
预计处置 单价 |
|
预计处置 金额 |
|
预计处置 费用 |
|
|
处置方式 |
□投资□出售□报废□销毁□无偿出借 □置换 □其他 |
|||||
处置原因 |
|
|||||
总资产管理员 |
|
资产会计 |
|
|||
后勤保障部 |
|
财务部 |
|
|||
使用部门 |
|
院校负责人 |
|
附件9
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处罚标准
序号 |
管理缺失内容 |
处罚金额 (元) |
处罚对象 |
备注 |
1 |
部门无资产管理员 |
100 |
部门负责人 |
|
2 |
部门无资产台账 |
100 |
部门负责人或资产管理员 |
|
3 |
院校资产台账缺失 或更新不及时 |
50 |
院校资产管理员 |
每次 |
4 |
资产归位不及时 |
50 |
使用人 |
每次 |
5 |
资产丢失不上报不处理 |
200 |
使用人或资产管理员 |
每次 |
6 |
资产报修不及时 |
30 |
使用人或资产管理员 |
每次 |
7 |
资产验收不严谨造成损失 |
100-1,000 |
资产管理员 |
每次 |
8 |
资产到货后,采购、资产、使用部门未在 15 个五作日完成验收, 必须安装的以安装结束后时间计算 |
100 |
资产管理员、采购员、 使用部门负责人 |
每延误一天 |
9 |
资产验收合格、办理入库后 或收到发票后五个工作日未完成账务处理或台账登记 |
100 |
院校财务负责人 |
每延误一天 |
10 |
未经集团分管副总裁、集团 财务管理部同意及向集团稽 核管理部备案而出借固定资产 |
2,000 |
资产管理员、使用部门负责人 |
每次 |
附件10
申领日期 |
|
申领人 |
|
||||
申领部门 |
|
申领电话 |
|
||||
申领物资原因 |
|
||||||
序号 |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申领数量 |
审核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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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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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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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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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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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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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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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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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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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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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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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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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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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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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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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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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 学院负责人 |
|
||||||
保管员 |
|
||||||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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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能源学院物资领用审批表
银能院[2019]13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维护学校权益,防止无形资产流失,提高无形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银川能源学院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单位,以及以学校名义设立的各种机构。
第三条 学校无形资产是指学校所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学校创造价值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商誉、学生资源以及其它财产权利等。
第四条 学校无形资产作为学校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保障无形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加强无形资产的开发和利用,促进其价值的转化。规范无形资产管理处置行为,提高无形资产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监督经营性无形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 无形资产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建立由学校资产管理处、使用单位(使用人)组成的无形资产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无形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第七条 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资产管理主管部门,对无形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法律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学校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制订无形资产管理规范、标准及有关实施办法;
(三)会同资产管理使用部门办理无形资产的产权确认手续;
(四)组织对无形资产的清查、登记、汇总及监督检查;
(五)负责无形资产的增加、调剂、处置等审批、报批;
(六)组织学校利用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可行性论证;
(七)组织所有利用学校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经营的申报、审批及招投标活动。
第八条 学校无形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具体业务管理并对其使用的无形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根据学校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具体的管理细则;
(二)负责无形资产申请及技术鉴定工作;
(三)建立无形资产使用明细账;
(四)配合资产管理处组织的无形资产的清查、统计等工作;
(五)提报无形资产管理处置申请;
(六)负责无形资产投资、经营的项目申报;
(七)参与相关无形资产投资、经营的可行性论证。
第九条 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相关单位(部门)责任分工:
(一)资产管理处负责校名(含简称、字体)、校誉、校徽、土地使用权及学生资源的管理;
(二)科研处、学报编辑部负责专利权、著作权、版权、非专利技术、科研成果等知识产权的管理;
(三)教务处、继续(网络)教育学院负责相应层次以学校名义办学的审批管理;
(四)后勤集团负责工作职责内无形资产的管理。
第三章 无形资产界定、内容和计价
第十条 无形资产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使学校获取效益的功能,并且发挥其功能的能力能够被证实;
(二)取得该资产的成本能够计量。
第十一条 学校外购和自创形成的无形资产,通过接受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应界定为学校所有的无形资产,其所有权均属学校。
第十二条 学校无形资产主要包括:
(一)专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界定学校为专利权人的,在法定期限内为学校所占有或专有的各种发明创造(职务发明);
(二)商标权:以学校名义申请注册的,一定期限内在指定的物品上使用特定的名称、图案、标记的权利;
(三)著作权亦即版权: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文学艺术创作、科学著作、音像制品、图纸、模型、计算机软件等,依法界定学校为著作权人,学校享有出版、发行等方面的专有权利;
(四)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是指学校作为发明人,由学校独有的、不公开的、具有实用价值的先进技术、科研成果、资料、技能、知识等;
(五)土地使用权:学校依法、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视为学校的无形资产。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无偿划拨的,专门用于与教育事业活动有关的土地使用权,一般不作为无形资产;
(六)特许经营权:是指学校所属经济实体在某一地区经营或销售某种特定商品的权利,或是依法取得使用他人商标、专利技术的权利;也指利用学校特有资源进行合作、经营的权利;
(七)商誉:是指学校由于具有较高的社会信誉,或在某些方面有一定的优势,使得学校的冠名权具有为使用者带来较多经济利益的能力;
(八)学生资源:是特指学生的人数及学生满足正常学习、生活需要的隐形消费能力。
第十三条 学校无形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按取得时发生的总支出计价。总支出包括所付的价款、聘请律师的费用及其他有关的支出;
(二)以出让方式单独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计价,应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相关支出确定;
(三)作为整批资产中的一部分取得且独立发挥作用的无形资产的计价,应根据所取得各项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将总支出按比例分配确定;
(四)学校自创并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的计价,应根据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以及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
(五)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的计价应根据其公允价值确定;
(六)盘盈的无形资产,按现行价值计价;
(七)其他形式形成的无形资产按有关规定计价。
无形资产一般在发生自行开发、购置、受让、转让、对外投资等行为并经过法定机构评估后,才能计价。
第四章 无形资产使用
第十四条 拟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单位或个人需向资产管理处提交使用申请。申请应注明使用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地址以及使用的资产、期限等。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处对使用申请进行查证,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校长审批。必要时提交校办会决定。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或个人持审批后的申请书与资产管理处签订使用协议,双方就使用的具体事宜进行约定,协议经主管领导、学校法律顾问审阅,报学校执行校长审批获准,并在资产管理处备案后实施。
第十七条 由学校招投标领导小组通过招标、协商确定无形资产使用的收费标准。必要时应请有关机构对无形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 对使用学校校名(含简称、字样)、校徽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审查其资格、资信。用于经营或对外服务的,要签订合同,合理取费,定期检查。损害学校权益的,应及时收回其相应的使用权。
第十九条 学校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发生产权纠纷,应按规定程序予以调解,或请求有关部门予以仲裁。
第二十条 建立无形资产使用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的无形资产及时合理调配,充分提高利用率,盘活存量,发挥其最大效益。
第五章 无形资产增加
第二十一条 无形资产增加主要是自创、购置、受赠、受让、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无形资产的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二十二条 外购无形资产要符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经过充分论证,严格审批程序,避免重复、盲目引进。
第二十三条 自行开发或研制的项目应依法及时申请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明晰产权关系,依法确定学校的所有者地位。
第二十四条 涉及无形资产的后续支出,不增加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
第六章 无形资产清查与报告制度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无形资产清查制度,每年年度末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对盘盈、盘亏的无形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六条 定期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如发现以下情况,应对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重新评估并在相应账簿中登记,且在无形资产的报告中予以披露:
(一)该项无形资产已被其它新技术等替代,为学校创造效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二)有充足的理由确信该无形资产的价值大幅下跌,且不会恢复;
(三)其它足以表明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根据多方面分析论证,认为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学校带来利益时,学校应按规定的程序将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注销 。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学校带来利益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该项无形资产已被其它新技术等替代,且不能给学校带来利益;
(二)该项无形资产不再受法律的保护,且不能给学校带来利益。
第二十八条 建立逐级、定期报告制度,及时掌握无形资产的使用和运营情况。无形资产管理使用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的格式和期限对其管理或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的存量、状态等做出报告。对造成无形资产损失的重大事件应及时报告学校董事会。
第七章 无形资产管理处置
第二十九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无形资产进行产权(含所有权、使用权)转移和成果的开发利用等行为,包括转让、开发利用、出售、投资、报废等。
第三十条 按照公开、公正、合理、有序的原则,规范无形资产的处置行为,杜绝处置过程中的流失和违规现象。
第三十一条 处置无形资产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照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处置价格不得低于评估值。
第三十二条 处置无形资产应符合以下程序:
(一)使用单位提出处置申请;
(二)资产管理处组织技术鉴定;
(三)资产管理处报学校领导或学校董事会审批;
(四)根据批复处置无形资产。
第三十三条 无形资产管理处置的审批权限,按照《银川能源学院资产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以无形资产对校办产业或对外投资,要严格按照学校董事会的相关要求办理,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收益属学校所有,应全额上缴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合理分配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八章 无形资产账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 按照会计核算要求设置严密的账簿体系。占有使用单位设台账,资产管理处设明细账,财务处设分类账和总账。
第三十七条 无形资产的各级账务管理人员应每半年对账一次,确保账账、账实相符。
第三十八条 无形资产在未产生经济价值时,各无形资产管理相关部门应将其登记在账。当无形资产产生价值或因投入资金产生成本和费用时,应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十九条 无形资产有关业务的账务处理按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第九章 无形资产监督管理与责任
第四十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无形资产保护、监督和管理工作,学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监督涉及无形资产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规定的人员和行为。
第四十一条 对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一)积极开展无形资产管理工作,为学校创造较大效益的;
(二)在无形资产管理中开拓创新,运用和推广先进技术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三)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同违反无形资产管理法规、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统计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对用于投资经营的无形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维护投资者权益的;
(三)未履行职责,放松无形资产管理,造成严重损失的和影响学校声誉的;
(四)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学校无形资产谋利的;
(五)不按规定权限使用无形资产的;
(六)对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不力的。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银能院[2019]13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资产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与完整,防止资产流失,提高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银川能源学院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二级单位,是指校内各党政管理机构、群团组织、教学机构、直属机构、各经营实体(以下简称各二级单位) ;本细则所涉及的归属校内各二级单位管理、使用的资产,是指单价 500 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和单价200—500 元的耐用品。
第三条 学校及各二级单位占有、使用的一切资产,不论其形成的资金来源如何,均属于学校的资产。学校资产实行“学校所有,分级监管,责任到人”的要求进行管理,做到合理配置,物尽其用,提高资产的完好率和利用效率。校内各二级单位利用一切非个人资金购置的设备仪器等资产,其所有权均依法属于学校,必须按规定向资产管理处申报并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其使用权归属购置单位。
第四条 学校资产管理处是学校资产的一级监管单位,代表学校依照有关政策法规和管理规定,对学校资产实施监管,对二级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监督、调控、检查,并指导二级单位资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具体监管。
(一)各二级单位的主要行政领导,是本单位资产监管负责人。负责审签本单位资产的增减变动、购置计划申报以及资产管理人员变动交接手续。
(二)各二级单位的办公室主任(或综合科长)是本单位资产的监管责任人。负责本单位资产的验收审核、登记建账、使用调配、定期清查统计、资产购置计划编制等工作。
(三)各二级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与分工,对具体资产的监管指派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 二级单位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资产管理处的指导下,熟悉《银川能源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银川能源学院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二)负责对调配、划拨给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含经营性和学校批准自行购置的)实施具体管理(包括资产的验收、 登记建账、使用保管、日常维护,以及常规维修、变动、报废等的申报);
(三)定期清查、统计报告,保证资产账卡、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和损毁,努力做到物尽其用、优化配置,不断提高资产的完好率和使用绩效。
(四)自觉接受资产管理处的监督与检查,对在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做到及时整改。
(五)如实报告本单位在资产管理中出现的丢失、损坏等问题,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不报。
第二章 二级单位资产管理职责划分
第七条 二级单位资产管理的职责划分,坚持“按职能归属,专用专管、责任到人”的原则。
(一)各二级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由二级单位的办公室主任(或综合科科长)负责监管。有具体使用人的,资产使用人承担保管职责。属于本单位公用的资产,办公室主任(或综合科科长)或指定的责任人承担管理职责。
(二)学校多部门(或机构)使用的公用资产,其监管职责按职能归属划分:
资产类别 |
责任单位 |
教学用课桌、椅、黑板、电扇等 |
教务处 |
各实验、实训室空调 |
教务处 |
学校教室、实验实训场所多媒体设备及校园网络 |
教务处 |
学校礼堂、会议厅(室)音响设备及校园广播系统 |
后勤集团、办公室 |
校园大屏幕 |
办公室 |
捐赠于学校的物品 |
办公室 |
学校无形资产 |
资产管理处 |
宣传栏(板)、摄影、摄像等器材及设施 |
办公室、团委 |
通用实验室计算机、电源及其配套设备设施 |
隶属院(部) |
各专业实验室专用实验仪器设备 |
隶属院(部) |
公用办公家具(桌、椅、柜、沙发等) |
各相关使用单位 |
办公用电脑、IT产品 |
各相关使用单位 |
图书、杂志及图书馆的相关设备、系统 |
图书馆 |
体育、健身器材及体育场(馆)设备 |
基础教学部 |
房屋、建筑物、室外构筑物、路、桥及附属设施 |
后勤集团、基建处 |
各公共场所单机空调、中央空调及校园各种电梯 |
后勤集团 |
树木、绿化场地、水面 |
后勤集团 |
餐厅炊事设备、家具设施及相关电视机、空调等设备 |
后勤集团 |
供电、供水、排水、照明设施及校园音乐喷泉等 |
后勤集团 |
锅炉、供暖、供水等设备及管网设施 |
后勤集团 |
医疗机械、设备及相关设施、设备 |
校医务室 |
消防器材及设施、安防系统及设施 |
保卫处 |
注:经资产管理处特别指定监管单位的,指定单位负责监管职责。
第三章 二级单位资产的使用管理
第八条 为保证资产的完好和安全,各二级单位须指定专门的管理人员加强管理,明确责任,建立必要的安全操作规程,使用、维护保养制度和其他管理制度,做到管理科学、制度配套、责任到人。二级单位办公室主任(或综合科科长)应经常了解和分析资产的使用情况,努力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充分发挥资产效能,不断提高本单位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绩效。
第九条 各二级单位资产管理责任人对所管资产的安全使用负有直接责任。要根据各资产的不同类型分别作好防潮、防热、防锈、防漏等维护保养工作,定期检查运行状态及性能,主要仪器设备要适时校验主要指标,使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的人员,工作岗位调整、调动时,必须在离岗前对自己所监管(使用)的资产逐一清点,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交接手续。经原监管(使用)人、接管人和主要行政领导共同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交接原始资料,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未办妥资产交接手续前不得正式离岗,仍由原监管(使用)人承担监管责任。
第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负责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的专(兼)职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变动。
第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必须保护本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切实承担学校规定的监管职责。不得将资产转作私人财产使用或处置给个人所有。禁止擅自拆卸、调换仪器设备或其内部组件。
第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应定期对本单位所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清查,建立健全资产明细账目,做到家底清楚、账实相符,并按期上报资产报表。
第十四条 学校资产管理处对各二级单位管理使用的贵重物品实行不定期检查,发现有擅自挪作他用、私自外借、不按规定保管等问题,将对单位领导和责任人按《银川能源学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四章 二级单位资产的维修
第十五条 各二级单位对本单位所占有、使用的资产承担维修职责。各单位所用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移动硬盘、扫描仪等通用办公仪器设备、办公家具的维修,由各单位向资产处申报。
(一)在保修期内的,由资产管理处通知供应商免费维修;
(二)超过保修期的(含非正常使用的坏损),资产管理处协助联系维修单位提供维修服务,维修费用由相关各单位承担;
(三)通用办公仪器设备、办公家具之外的资产维修,按学校的相关规定申报。
第十六条 各二级单位对资产实施维修时,确因必要更换及扩充主要部件(组件)、升级改造,应将相关部件(组件)品名、规格型号、价值等资料登记入账,及时向资产处申报备案。
第十七条 部分资产因使用年限较长、维修费用过高而丧失维修价值的,二级单位应向资产管理处申报,由资产管理处根据实际情况,按相关程序进行处置。严禁私自处理。
第五章 二级单位资产的调配
第十八条 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对各二级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宏观控制和统一调配。
第十九条 各二级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工作需要,合理调配本单位内部对资产,并及时上报备案。各二级单位实有资产不足,无法满足实际需求时,可向资产管理处提出增补申请,由资产管理处审核调配。
第二十条 每年年底,根据实际需要,各二级单位须向资产管理处申报下一年度购置计划,资产管理处审核汇总。经学校批准后,按学校规定程序组织采购。
第二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对学校调配(含经资产管理处批准自行购置)、新建完成并划拨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应指派监管责任人负责逐项验收并登记明细账,经监管责任人签名的验收单送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登记和结算手续。由多件资产组装完成,且需运行检验的组合资产,检验合格后须出具检验报告,经相关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并登记明细账后,报送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登记和结算手续。负责验收的人员不是学校正式职工的,办公室主任(或综合科科长)须审核签名。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如因工作内容改变,原使用的资产不再适用或不能满足工作要求,可向资产管理处提出调出申请,经资产管理处依照相关规定审核批准后,办理调出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均不得擅自处置。
第六章 二级单位资产管理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发生资产的丢失、损坏等情况,应及时向资产管理处提出详细书面报告。因人为过失等原因造成的资产丢失、损坏,应由当事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查不出原因者,由相应的监管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并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独立核算的经营实体占有、使用的资产均为学校的资产。各经营实体对所占有、使用的资产必须加强管理,接受资产管理处的监督、检查与指导,切实做好资产的保值增值。
银能院[2019]13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及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事业发展和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学校各教学单位、部门使用各类资金进行工程建设、教学科研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及校园服务采购活动,经费数额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均应纳入校内采购与招投标管理。本办法中的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专指教学科研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及校园服务采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货物采购”是指:
(一)仪器设备采购;
(二)教材图书采购;
本办法所称的“校园服务采购”是指:
(一)房屋招租;
(二)社会化服务项目招租(餐厅社会化、物业承包等);
(三)宣传品印刷;
(四)利用学校无形资产经营收益的项目。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的采购项目,必须通过有关职能部门论证审批,分管校长签字认可,并经学校财务部门核实经费来源,执行校长签批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采购与招投标领导小组是全面负责学校各类招投标工作的领导机构,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审定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审核批准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相关文件;
(三)讨论决定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审定学校“采购评标专家库”成员;
(五)参与参加学校采购与招投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六条 学校招标办公室是全面负责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管理部门,其工作职责为:
(一)制定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二)审查报批学校内采购与招投标活动的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中标合同书;
(三)组织学校内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有招投标活动的开标、评标会议;
(四)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质疑和投诉;
(五)负责对中标项目的履约的全过程跟踪管理;
(六)负责对与学校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招投标文件、开评标记录和中标合同书等资料的归档。
(七)组织学校未达到大宗采购、招投标标准以下的零星采购工作的协商谈判和询价采购工作。
(八)负责学校所有合同的报批工作。
第七条 教学单位和部门作为采购与招标项目单位,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采购与招投标项目招标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负责确定采购与招投标项目的技术要求;
(三)负责采购与招投标技术释疑;
(四)负责检查中标项目的实施质量、完成进度和参与项目最后验收;
(五)负责质保期工程、货物、服务的质量跟踪与反馈。
第八条 学校招投标项目评标小组主要工作职责是依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中标人或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三章 采购与招投标范围与限额
第九条 下列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必须由学校组织依法进行招标:
(一)单价在10万元以上,批量总价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仪器设备采购;
(二)批量总价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教材、图书采购;
(三)批量总价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大宗货物采购;
(四)批量总价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宣传品的印刷;
(五)学校现有物业性资产的出租;
(六)所有利用学校无形资产经营收益的项目。
第十条 上述限额以下的货物采购项目由相关教学单位、部门会同学校招标办、纪检监察部门以协商谈判、询价采购形式组织。
第十一条 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和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必须经招标领导小组批准。
第四章 采购与招投标方式
第十二条 学校采购招标形式一般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协议供应商、直接协商谈判、续签合同等方式,具体如下:
(一)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采购,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学校组建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四)询价采购,是指学校组建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学校采购与招投标领导小组从询价小组提出的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五)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学校从某一特定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六)协议供应商是指学校在年初通过招投标,选择若干供应商提供全年货物、工程或服务的采购方式。
(七)直接协商谈判是指学校对以前通过招投标中标的单位或个人,在合作期内与学校配合好,师生满意,合作期满需要进行续签合同的采购方式。
(八)续签合同是指学校对已通过招投标、谈判方式签订采购合同,而近期(半年为限)又需采购同类同标准项目,直接与原中标人续签合同的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在实际采购与招投标中,由采购与招投标领导小组确定采取具体的采购方式。
第五章 采购与招投标程序
第十四条 凡应纳入校内招标管理的项目,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招标:
1.相关业务部门同意采购的审批意见(含立项审查和可行性论证)。
2.财务部门对经费的审批意见;
3.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的技术要求或规范;
4.执行校长的审批意见。
(二)学校招标办公室会同招标项目承办单位,根据招标项目标的大小、技术要求、市场行情等因素共同确定招标方式,报采购与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批。
(三)由招标办公室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并报采购与招投标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四)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由学校招标办公室通过国家指定媒体或校园网络系统发布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由学校负责招标的部门向3个或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五)学校招标办公室负责对所有报名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向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六)招标项目承办单位可以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的相关问题进行书面答疑或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该答疑文件或踏勘记录应当以书面形式发至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七)已发出的招标文件需要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招标项目承办单位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一)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二)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规定地点。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三)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投标文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纳入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评标工作由学校采购与招投标领导小组根据项目情况确定评标小组。
(一)评标小组由招标项目承办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和采购与招投标领导小组的代表以及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及以上单数。评标小组的专家成员从评标专家信息库中随机抽取或直接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招标项目的评标小组。
(二)评标采用综合评标法、合理低价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三)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当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评标过程应当记录,并纳入档案管理;
(四)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十八条 在招标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有效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3个的;
(二)出现影响招标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四)因重大变故,招标任务取消的。废标后,招标项目承办单位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十九条 中标人确定后,采用公开招标的,由学校招标办公室将评标结果在国家指定媒体或校园网络系统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采用邀请招标的,由学校招标办公室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二十条 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的15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书面承诺与学校招标办公室订立书面合同,经项目招标单位、学校法律顾问、采购与招投标领导小组组长共同审阅后签订。中标人不与学校签订书面合同或中标人自动放弃中标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二十一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在学校组织采购与招投标工作中,有下列需要特殊采购情形之一,经采购与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可以按需采购:
(一)需要重复采购的货物(实验耗材、低值易耗品),如果近期内已经进行过招标,在该货物市场价格相对稳定的情况下,由招标办提出书面申请,经采购与招投标领导小组同意后,可以采用续标或跟标的方式进行采购。
(二)因情况特殊而无法进行招标的项目,由招标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采购与招投标领导小组同意后,可以采取询价、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采购。
第二十三条 捐赠或部分捐赠的项目,捐赠人有特殊要求的,按学校与捐赠人签订的协议办理。
第二十四条 援助资金、融资的项目,贷款方或资金提供方对招投标的具体条件和操作程序有不同要求的,可以使用其规定,但不得违背学校的根本利益。
第二十五条 招标项目合同签订后,合同金额原则上不得追加,如因特殊情况或不可预测因素需要追加的,必须经采购与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并备案。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法组织的各类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十八条 招标项目当事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不得利用行贿招标人和采购与招投标领导小组成员获得中标,一经查证,取消中标资格。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学校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检举和投诉。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纪、违法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采购与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银能院[2019]132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公告》要求,为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严把食品质量关,确保食品经营安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
(一)制定学校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管理措施。
(二)督促餐厅经营承包商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改善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
(三)按本地发放餐饮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领取或换发餐饮服务许可证,无餐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四)组织学校食品流通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者方可从事食品流通经营。
(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六)对本单位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经验,制止违法行为。
(七)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八)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检测。
二、进货索证索票制度
(一)严格审验供货商(包括销售商或者直接供货的生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二)购入食品要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者流通许可证、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进口食品的有效商检证明、国家规定应当经过检验检疫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上述相关证明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内首次购入该种食品时索验。
(三)购入食品需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保留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销售凭证应当记明食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销货日期等内容。
(四)索取和查验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生产许可证、流通许可证、质量认证证书、商检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和销售发票(凭证)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整理建档备查,相关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保管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三、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一)每次购入食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二)采取账簿登记、单据粘贴建档等多种方式建立进货台账。
(三)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查阅进货台账和检查食品的保存与质量状况,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进货台账中作出醒目标注,并将食品集中陈列或者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或者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食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在进货台账中如实记录。
(四)食品进货台账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四、库房管理制度
(一)食品与非食品应分库存放,不得与洗化用品、日杂用品等混放。
(二)食品仓库实行专用并设有防鼠、防蝇、防潮、防霉、通风的设施及措施,保证运转正常。
(三)食品应分类,分架,隔墙隔地存放。各类食品有明显标志,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应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
(四)贮存散装食品的,应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五)建立仓库进出库专人验收登记制度,做到勤进勤出,先进先出,定期清仓检查,防止食品过期、变质、霉变、生虫,及时清理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
(六)食品仓库应经常开窗通风,定期保洁,保持干燥和整洁。
(七)库房工作人员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八)严禁无关人员进出库房。
五、食品销售卫生制度
(一)食品销售工作人员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洗手消毒后上岗,销售过程中禁止挠头、咳嗽,打喷嚏用纸巾捂口。
(二)销售直接入口的食品必须有完整的包装或防尘容器盛放,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三)食品销售应有专柜,要有防尘、防蝇、防污染设施。
(四)销售的预包装及散装食品应标明厂名、厂址、品名、生产日期和保存期限(或保质期)等。
(五)食品销售过程严禁用手直接接触食品,应使用专用工具或佩戴一次性手套进行操作。
六、食品展示卫生制度
(一)展示食品的货架必须在展示食品前进行清洁消毒;
(二)展示食品必须生、熟分离,避免食品交叉感染;
(三)展示直接入口食品必须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保持食品新鲜卫生,不得超出保质期;
(四)展示柜的玻璃、销售用具、架子、灯罩、价格牌不得直接接触食品,展示的食品不得直接散放在货架上;
(五)展示食品的销售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上岗,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
七、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一)食品经营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二)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学校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
(三)各经营单位认真落实晨午检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临时雇用的学生工也应该进行健康体检,持证上岗;
(五)严禁无健康证人员上岗。
八、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一)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操作技能培训。
(二)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实习工、实习生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九、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
(一)餐用具使用后应及时洗净,餐饮具、盛放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和工具使用前应消毒。
(二)清洗消毒应严格执行规范要求,学校推荐采用蒸汽等物理方法消毒,因材料、大小等原因无法采用的除外。
(三)餐用具消毒设备(如自动消毒碗柜等)应连接电源,正常运转。定期检查餐用具消毒设备或设施的运行状态。采用化学消毒的,消毒液应现用现配,并定时测量消毒液的消毒浓度。
(四)从业人员佩戴手套清洗消毒餐用具的,接触消毒后的餐用具前应更换手套。手套宜用颜色区分。
(五)消毒后的餐饮具、盛放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和工具,应符合GB 149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的规定。
(六)宜沥干、烘干清洗消毒后的餐用具。使用抹布擦干的,抹布应专用,并经清洗消毒后方可使用。
(七)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八)消毒后的餐饮具、盛放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和工具,应定位存放在专用的密闭保洁设施内,保持清洁。
(九)保洁设施应正常运转,有明显的区分标识。
(十)定期清洁保洁设施,防止清洗消毒后的餐用具受到污染。
(十一)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分别符合GB 1493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洗涤剂》和GB 14930.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剂》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十二)严格按照洗涤剂、消毒剂的使用说明进行操作。
十、卫生检查制度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公告》组织经常性的餐饮工作卫生检查。
(二)制定定期或不定期卫生检查计划,全面检查与抽查相结合,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每天在营业后检查一次卫生,检查各岗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指导改进,并做好卫生检查记录备查。每周1-2次全面现场检查,不定期组织学校膳食会成员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四)卫生检查的内容及标准
1.食品处理区设施、设备清洁、保洁情况。
2.保持食品处理区地面无垃圾、无积水、无油渍,墙壁和门窗无污渍、无灰尘,天花板无霉斑、无灰尘。
3.就餐区的空调、排风扇、地毯等设施或物品清洁保洁,保持空调、排风扇洁净,地毯无污渍。
4.营业期间,应开启包间等就餐场所的排风装置,包间内无异味。
5.卫生间的设施、设备的清洁保洁,并做好记录登记。
6.保持卫生间地面、洗手池及台面无积水、无污物、无垃圾,便池内外无污物、无积垢、冲水良好,卫生纸充足。
7.营业期间,应开启卫生间的排风装置,卫生间内无异味。
(五)人员卫生要求
1.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工作时,应穿清洁的工作服,不得披散头发,佩戴的手表、手镯、手链、手串、戒指、耳环等饰物不得外露。
2.食品处理区内的从业人员不得化妆,应戴清洁的工作帽,工作帽应能将头发全部遮盖住。
3.专用操作区内从事下列活动的从业人员应佩戴清洁的口罩:
(1]现榨果蔬汁加工制作;
(2]果蔬拼盘加工制作;
(3]加工制作植物性冷食类食品(不含非发酵豆制品);
(4]对预包装食品进行拆封、装盘、调味等操作;
(5]调制供消费者直接食用的调味料;
(6]备餐。
4.进入食品处理区的非加工制作人员,应符合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5.专用操作区内从事其他加工制作及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都应佩戴清洁的口罩。
6,从业人员在加工制作食品前,应洗净手部,手部清洗宜符合《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洗手消毒方法》。
7.加工制作过程中,应保持手部清洁。出现下列情形时,应重新洗净手部:
(1]加工制作不同存在形式的食品前;
(2]清理环境卫生、接触化学物品或不洁物品(落地的食品、受到污染的工具容器和设备、餐厨废弃物、钱币、手机等)后;
(3]咳嗽、打喷嚏及擤鼻涕后;
(4]使用卫生间、用餐、饮水、吸烟等可能会污染手部的活动后,应重新洗净手部。
8.食品处理区内加工制作食品的从业人员使用卫生间前,应更换工作服。
9.工作服受到污染后,应及时更换。
10.待清洗的工作服不得存放在食品处理区。
11.清洁操作区与其他操作区从业人员的工作服应有明显的颜色或标识区分。
(六)每月向食品安全领导小组通报一次检查结果。
十一、食品留样制度
(一)学校餐饮企业,每餐次的所有食品必须留样。
(二)留样食品按照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备中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的留样应不少于125克,以满足检验检测需要。
(三)在盛放留样食品的容器上应标注留样食品名称、留样时间(年、月、日、时),或者标注与留样记录相对应的标识。
(四)应由专人管理留样食品、记录留样情况,记录内容包括留样食品名称、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
(五)留样柜必须专人、专锁,以防万一。
十二、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紧急报告及处理制度
(一)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三)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采取公告或通知的方式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相关供货者停止生产经营。
(四)自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学校相关部门,防止事故扩大。
(五)积极配合上级及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六)接受上级部门及学校的处罚。
十三、食品安全检查制度
(一)餐饮公司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每天检查各部门、各岗位的卫生状况和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并作好登记。
(三)每日组织一次卫生检查,单位负责人每月组织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工作。
(四)每次检查,都必须有记录。
(五)发现问题,应有人跟踪改正。
(六)检查内容应包括食品储存、销售过程;陈列的各种防护设施设备,冷藏、冷冻设施卫生和周围环境卫生。
(七)对损坏的卫生设施、设备、工具应有维修记录,确保正常运转。
(八)各类检查记录必须完整、齐全,并存档。
(九)每月向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汇报一次检查结果。
十四、不合格食品下柜销毁制度
(一)学校在检查中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者和通知情况,同时向工商部门报告。
(二)对过期、变质的食品和国家监管部门通报要求下柜停售的食品,要主动及时下柜,采取无害化处理、就地销毁等措施,不再退回供货者,不改头换面重新上市;对师生反映大、投诉集中的重要食品,先予下柜,经鉴定合格再重新上柜销售。
十五、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商品售后服务规定,努力提高售后服务水平,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对消费者提出的投诉,应立即核实,妥善处理,留存记录。
(三)接到消费者投诉食品感官性状异常时,应及时核实。经核实确有异常的,应及时撤换,告知备餐人员做出相应处理,并对同类食品进行检查。
(四)积极配合工商部门处理师生投诉,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积极主动争取与消费者达成处理协议,不无理拒绝和故意拖延。
(五)对师生投诉处理不配合、无理取闹的经营户,学校将进行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可解除餐饮经营合同。
(六)在就餐区设立投诉举报电话。
十六、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一)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在技术上确有必要,并在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使用量。
(二)按照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国、使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三)专柜(位)存放食品添加剂,并标注“食品添加剂”字样,使用容器盛放拆包后的食品添加剂的,应在盛放容器上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并保留原包装。
(四)应专册记录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添加的食品品种、添加量、添加时间、操作人员等信息,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除外,使用有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最大使用量”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应精准称量使用。
(五)食品添加剂使用专人、专柜管理,按要求认真填写各种登记,严禁超剂量使用。
十七、废弃物管理
(一)食品处理区内可能产生废弃物的区域,应设置废弃物存放容器。废弃物存放容器与食品加工制作容器应有明显的区分标识。
(二)废弃物存放容器应配有盖子,防止有害生物侵入、不良气味或污水溢出,防止污染食品、水源、地面、食品接触面(包括接触食品的工作台面、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废弃物存放容器的内壁光滑,易于清洁。
(三)在餐饮服务场所外适宜地点,宜设置结构密闭的废弃物临时集中存放设施。
(四)餐厨废弃物应分类放置、及时清理,不得溢出存放容器。餐厨废弃物的存放容器应及时清洁,必要时进行消毒。
(五)餐厨垃圾的处理按照自治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要求,集中收集处理。与餐厨企业签订收运合同,索取并留存餐厨废弃物收运者的资质证明复印件(需加盖收运者公章或由收运者签字),明确各自的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
(六)应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处置时间、种类、数量、收运者等信息。
十八、食品安全奖励与处罚制度
(一)凡有以下情节的,学校将给予奖励:
1.餐饮服务管理中心食品安全检查从未出现安全问题的。
2.服务态度好,师生满意,从未有过投诉的。
3.及时发现存在问题,避免发生安全事故的有功人员。
4.发生安全事故,及时组织抢救未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
5.拾金不昧,主动上交捡拾物品的人员。
(二)凡有以下情节的,学校将进行处罚:
1.发生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
2.违反学校餐厅管理制度,屡教不改的;
3.与师生发生矛盾冲突的;
4.师生反映强烈,投诉较多的;
5.违反操作规程出现安全责任事故;
6.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检查有问题的;
7.发生食品安全责任事故不积极配合调查,使问题进一步扩大,影响恶劣的;
8.其他因服务、食品安全影响较大需要进行经济处罚的。
(三)奖励、处罚的具体办法。
奖励、处罚具体办法,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由学校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提出意见,经学校校办会研究后确定。情节严重,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除经济处罚外还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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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学校水、暖、电科学管理,增强用户的节约意识,减少浪费,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益,本着“安全节约、科学管理”的原则,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水、暖、电管理是指在学校管理范围之内的自来水、供暖及校区用电的管理。
第二条 学校后勤集团物业管理中心是学校水、电管理的职能部门。学校水、暖、电管理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外租赁及商业用房水、暖、电实行计价、计量收费。
第三条 学校水、暖、电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制定学校水、暖、电管理规定和工作规划;
(二)熟悉学校水、暖、电网络,掌握各控制阀门、配电柜的位置及相应控制范围;
(三)熟悉各用水、用电用户计量设备的位置。经常性地检查,确保计量设备、水暖管、电路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四)发生水管、电路故障能够及时处理。未能及时处理的要有相应的应急预案;
(五)按学校规定时间统计上报租赁户水、暖、电使用报表;
(六)检查水、暖、电用户执行学校规定的情况,对经常性违反规定的行为和发生跑、冒、滴、漏问题进行通报;
(七)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水管、暖管、电路组织改造;
(八)对公共用电设施时间控制器进行经常性的调整,确保节约能源。
第四条 水、暖、电使用者的责任:
(一)牢固树立节约意识,切实尽到使用者“节约一滴水、一度电”的责任;
(二)发现跑、冒、滴、漏和用电设施不正常及时通报;
(三)学校承租户要及时缴纳水、暖、电费用;
(四)需要进行水、暖、电改造要及时上报;
(五)接受学校管理部门的管理和处罚。
第五条 各使用者责任范围:
(一)教学楼及实验、实训楼责任主体为教务处;
(二)学生公寓责任主体为学生处;
(三)路灯、景观灯及楼宇以外的水管、电缆、配电箱及各种变压器、加压水站、换热站责任主体为后勤集团物业管理中心;
(四)各租赁房责任主体是各承租户;
(五)物业承包公共区域(楼道、卫生间)责任主体是物业保洁公司。
第六条 凡需开户用水用电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后勤集团物业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后勤集团物业管理中心派技术人员(水、暖、电工)进行现场勘察,在确保水、暖、电正常供应的前提下,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接水接电。相关单位可委托水、暖、电工负责施工,施工设计的有关工程费由申请单位解决。
第七条 用户若需变更、暂停或停止用水、暖、电,移动表位或迁址用水用电,均应事先向后勤集团物业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学校和用户的水、暖、电设施管理使用权限按以下规定划分:以水、暖、电计量表箱为界,计量表箱前(含计量表箱)的供水供电设施归学校管理使用,计量表箱后的供水供电设施归用户管理使用。
第九条 按规定管理使用的水、暖、电设施,学校和用户需承担相应的维护义务,有损坏的要及时给予维修,费用由管理使用责任方承担。
第十条 水、暖、电费用的规定
(一)学校商业用户,按计量执行以下单价。
电费:1元/度。
水费:3元/吨(学校供水)自来水为:政府定价+0.2元/吨。
暖气费:按实际使用月份及当地政府确定价格执行。
(二)学生公寓
电费:0.6元/度。
(三)未安装计量设备的用户,后勤集团物业管理中心按照流量、负载及水、暖、电使用时间经核定后,按本规定水、暖、电计算单价,收取水、暖、电费。
第十一条 水、暖、电费用的收缴
(一)学校后勤集团物业管理中心是学校水、暖、电费用的计价、费用核查部门,在每月月末统计结果,下月5号前报学校财务处,并负责督促费用收缴。
(二)学校财务处负责收取水、暖、电费用工作。
第十二条 各用户(或责任主体)应加强节能管理,加强节能宣传教育,学校应开展水、暖、电节能改造,使用节能产品。
第十三条 相关人员应认真负责,注意节约用水用电,及时关闭电源,长期不用的电器应切断电源,减少待机耗能。
第十四条 无特殊情况不开篮球场、足球场高杆灯,路灯使用时间根据天气情况进行及时的调整,最大限度利用自然光,晚上10:30后及寒暑假期间,路灯关闭一半。
第十五条 禁止用自来水降温,校园绿化要在满足浇灌要求的基础上注意节约用水。
第十六条 切实加强节能科学管理和宣传教育,各单位要认真负责,管理好属于本单位管理范围的水、暖、电设施,发现问题及时报修。同时,建立严格的监督检查机制,对节约不力、浪费严重的单位、责任主体主管予以曝光、通报批评和处罚。
第十七条 凡有以下行为,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学校商租户
1.未经学校允许擅自改动水路、线路的,一经发现处以500元罚款。造成安全事故的,根据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处以2000~50000元不等的处罚。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
2.有偷电、偷水行为的,按情节轻重处以100~10000元罚款。
3.出现跑、冒、滴、漏问题,隐瞒不报的,处以100~500元罚款。
4.接到报修计划不安排及时维修的,根据造成的损失给以维修者以500—2000元处罚。
(二)学校师生及相关使用者
1.教职工宿舍、学生宿舍擅自改动线路有窃电行为的,第一次罚款200元,第二次罚款400元。
2.没有履行检查职责,导致出现长流水、长明灯的,对管理者第一次警告,第二次通报,第三次罚款100元。
3.对接到使用者报修后,未能及时处理的,根据造成的损失,对维修管理者进行50~200元罚款。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水、暖、电收费单价,如遇政策价格调整,学校后勤集团作相应调整。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后勤集团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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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公共卫生管理工作,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按照“预防为主”原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充分认识加强学校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性。学校公共卫生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学生的健康成长、学校和社会稳定的大局。要牢固树立学校教育“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遵循学校公共卫生工作服务于学校教育发展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公共卫生工作的指导与管理,努力提升学校公共卫生工作水平,为我校教育、教学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公共卫生安全保障。
第三条 建立健全学校公共卫生管理工作体系。学校公共卫生涉及食品卫生安全、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传染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健康教育、校园环境及公共场所卫生等多项工作(以下简称学校公共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学校公共卫生工作体系是落实公共卫生各项任务的组织保证。
第四条 切实保障学校公共卫生工作条件。学校将公共卫生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划拨专项经费,建立规章制度和激励政策,保障学校公共卫生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开展学校公共卫生管理考核工作。强化监管力度,逐级开展工作考核,将公共卫生考核结果作为对各教学单位、部门、班级年度考评的重要内容之一。要重点查找食品卫生安全、生活饮用水安全、公共场所安全、传染病防控以及师生健康管理等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切实整改,做到防患于未然。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六条 学校公共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公共卫生工作的指导、督查和考核。
第七条 校长为公共卫生工作第一责任人。各教学单位、部门负责人为本单位公共卫生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后勤集团医务室负责公共卫生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公共卫生规章制度的建立、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督查考核的实施等。建立学校公共卫生基本信息库,内容主要包括学校食品安全监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卫生应急、师生健康状况监测等有关材料及其它相关资料。
第九条 建立学校、教学单位和部门、班级三级公共卫生工作网络,职责明确,责任落实。各教学单位、部门、班级设立公共卫生责任报告人,各学生宿舍设立卫生督查员。
第三章 宣传教育
第十条 利用各种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公共卫生知识,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净化美化校园环境,增强师生员工的自我保健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一条 把学生健康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按规定要求开设健康教育课和卫生知识讲座。
第十二条 组织开展预防艾滋病、控烟禁毒、食品(饮水)卫生安全、意外伤害防范等专项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三条 做好传染病多发季节或发生传染病疫情时防控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四条 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大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减少心理疾患的发生。
第四章 督导检查
第十五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在学校公共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推动三级公共卫生工作网络发挥应有作用,促使他们适时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第十六条 每月组织对食堂、宿舍、教室、图书馆、体育馆等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及传染病防控措施进行督导检查,每学期评比不少于一次,及时发现薄弱环节,提出整改要求并做好记录备查。
第十七条 及时将督查结果向学校公共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根据情况在全校公布。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十八条 把公共卫生工作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将公共卫生督查结果作为对各教学单位、部门、班级年度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十九条 对于出现食物中毒、生活饮用水污染、突发性传染性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学校要有应急预案,要有防大疫的准备。学校医务室要能够为患病师生提供基本治疗,有条件对疑似病人进行隔离观察,要在全校范围内搞好针对健康人群的消毒和预防。
第二十条 加强学生常见传染病的预防,尤其是结核、乙肝及其它病毒性肝炎、水痘、风疹、麻疹、腮腺炎等疾病,引导学生主动参加预防接种,提高健康人群的疾病抵御能力。
第二十一条 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学校食堂、宿舍、图书馆、计算机房、教室、体育馆等公共场所有专人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与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和食药部门密切合作,开展校内餐饮从业人员、公共卫生责任报告人、学生辅导员以及相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和卫生防病知识、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三条 公共卫生日常工作经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项经费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健康教育、师生员工健康管理、爱国卫生工作、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公共卫生责任报告、公共卫生督查、公共卫生责任追究等制度。
第二十五条 公共卫生设施设备要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建设、维护和改造有计划、有经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药品、器械和物资储备充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有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六条 加强学校医务室建设,充分发挥其在公共卫生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定期开展教职工健康体检,跟踪管理到位,有效防治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做好新生入学体检工作,加强学生的健康档案管理,做到疾病发现及时,传染病疫情防控有力。
第二十七条 对从事公共卫生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以及现场处理疫情的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有效的卫生防护。
第六章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信息上报
第二十八条 辅导员、公共卫生责任报告人发现学生有疑似食物中毒或传染病早期症状(如发热、咳嗽、皮疹、腹泻、呕吐、咯血、黄疸等)时,应督促其到学校医疗保健机构就诊,若出现3名以上相同症状者,及时报告教学单位责任人,教学单位责任人接到报告后,迅速通知学校卫生保健机构进行排查,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第二十九条 发生食物中毒或传染病暴发流行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学校公共卫生管理机构或医务室立即向学校公共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在2小时内向属地疾病控制中心及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发生食物中毒或传染病暴发流行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在向属地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疾病控制中心及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同时,学校公共卫生管理工作人员,要通过设在自治区教育信息中心的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网上报情况。
第七章 公共卫生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未按照本规范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工作体系和制定公共卫生管理相关工作制度,不履行岗位职责或不落实工作措施的单位或部门,进行通报,并责令其纠正或限期整改。
第三十二条 因疏于管理或玩忽职守,导致食物中毒发生、传染病传播流行或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对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发生食物中毒、生活饮用水安全事件、传染病流行等事件后,隐瞒、缓报或谎报的,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范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