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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能源学院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

日期:2017-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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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有效控制学校食物中毒及其它食源性疾患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校长为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校领导应把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各级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主管校领导对食药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及时按要求进行全面整改。
    第三条 后勤部门在主管校领导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全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学校设立专职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专职食品卫生监督员为餐饮中心主任担任,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以及相关政策、措施及制度的落实,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能。其主要职责为:
    (一)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餐饮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二)定期协助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三)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检查餐饮服务环节中的食品安全状况并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对食品安全检验工作进行管理;  
    (六)对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健康管理,督促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和病症的人员调离相关岗位;  
    (七)建立健全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档案,保存各种检查记录;  
    (八)所在餐饮服务单位发生疑似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时,协助单位及时报告卫生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九)协助餐饮服务单位定期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上交本单位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综合自查报告;
    (十)保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有关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校保卫部门应对食堂等易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场所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严禁非相关岗位人员进入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储间等,严防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安全。
    第五条 学校以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教育学生不买无照、无证商贩出售的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增强学生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六条 学校食堂应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校内饮食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体检合格后方能持证上岗。学校要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食品卫生法律知识的培训。
    第七条 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事件,主管校领导应立即到现场进行指挥,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向当地食药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 对于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员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各自职责,造成就餐者身体损害甚至生命危险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学校主管部门、食品卫生监督员及食堂负责人的责任:
    1、食堂发生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
    2、未建立食品卫生负责制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3、未建立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
    4、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从事经营活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负责人责任:
    1、未按照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进行检查,或检查次数、纠正力度达不到要求而出现问题的;
    2、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检查出的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不主动配合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检查,有失职行为的;
    4、未及时传达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及工作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
    5、对员工未进行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培训、考核的。
    6、不按卫生部门要求对供货方进行索证的:或采购无有效许可证的食物;
    7、对食品验收不把关造成不良后果的;
    8、对库存食物不检查造成积压或过期、变质的;
    9、让食堂使用过期、变质的不合格食品的;
    10、不按规定进行食品添加剂管理的;
    11、食品留样制度不能落实的;
    12、餐具洗消毒制度不落实的;
    13、未办理健康证上岗的。
    第九条 责任追究程序
    一旦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由学校组织相关负责人进行调查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总务处、校长室等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还要积极配合上级相关部门的调查。
    第十条 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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