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校级奖学金及困难助学金评定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9-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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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院(部),各处(室、中心):
经学校研究,现将"宝塔奖学金"和"宝塔困难助学金"更名为"学校奖学金"和"学校困难助学金",资金由学校自筹并发放。现将修订后的《银川能源学院奖学金评定办法》和《银川能源学院困难助学金评定办法》印发你们,望严格执行评定办法,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银川能源学院奖学金评定办法
2.银川能源学院困难助学金评定办法
银川能源学院
2019年5月8日
附件1
银川能源学院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激励广大同学勤奋学习、奋发向上、全面发展,学校决定设立"学校奖学金",为认真做好学校奖学金的管理和评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
第二条 学校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三条 学校奖学金是我校学生资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费来源由学校出资,主要从学校事业收入总额中提取的5%中支出。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奖学金评审工作;学生处具体负责学校奖学金评审工作的组织、管理;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学校奖学金评定工作的组织和初审;辅导员负责落实学校奖学金的评定、推荐和资金使用管理工作。
第三章 获奖等级、金额及比例
第五条 学校奖学金设立三个等级。奖学金额度分别为: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年1000元,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年700元,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年500元。
第六条 学校奖学金的获奖比例为:一等奖学金获奖者占学生总数的1%,二等奖学金获奖者占学生总数的2%,三等奖学金获奖者占学生总数的3%。
第四章 评定原则、依据及申请条件
第七条 学校奖学金评定的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奖优原则。
第八条 学校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上一学年学习成绩优秀,无课程不及格现象,课程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按照分数由高到低排列,择优产生获奖者;
(六)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成绩、体质测试合格。
第九条 参评学生在评审当年或评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评定学校奖学金:(
(一)违规、违纪者;
(二)课程考核不及格者;
(三)未按规定完成注册手续者或无故拖欠学费者;
(四)体育成绩、体质测试不达标者;
(五)综合测评中德育成绩不合格者。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学校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学校奖学金于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组织评定。由学生处下发学校奖学金评审通知,各学院向班级下达分配名额,各学院按规定时间完成评审;
(二)学校奖学金依据上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进行评定。学生根据评审条件及本人成绩,向所在班级提出书面申请;
(三)各班提出获学校奖学金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确定初审名单;
(四)各学院须将本学院拟获学校奖学金学生初审名单在本院予以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如对公示人选有异议,异议人应实名向所在学院或学生处反映,学生处督促或会同相关学院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异议人及时反馈;
(五)公示无异议后,由所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拟获学校奖学金学生名单,并组织拟获学校奖学金的学生按要求填写有关材料,将汇总表册及相关材料按要求分类成册,以学院为单位书面(含电子文稿)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审核;
(六)经学生处审核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第六章 管理与发放
第十一条 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学校奖学金评定工作的主体责任人。各学院在学校奖学金评定工作中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如在学校审核后存在明显不符合评审条件的,将在下一年度核减该学院的评定总比例。第
第十二条 获得学校奖学金的学生由学校发文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将《学校奖学金申请表》等评奖材料载入学生档案。
第十三条 学校奖学金由财务处根据学生处提供的获奖学生名单,按规定时间一次性划拨至学生银行卡中。第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银川能源学院宝塔奖学金评定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2
银川能源学院困难助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积极向上、学习刻苦、综合素质优良而家庭经济收入无力支付全部学习费用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决定设立"学校困难助学金"。为公开、公平、公正做好评审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
第二条 学校困难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 学校困难助学金是我校学生资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费由学校出资,主要从学校事业收入总额中提取的5%中支出。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困难助学金评审工作;学生处具体负责学校困难助学金评审工作的组织、管理;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学校困难助学金评选工作的组织和初审;辅导员落实学校困难助学金的评选、推荐和资金使用管理工作。
第三章 发放等级、金额及比例
第五条 学校困难助学金设立三个等级,额度分别为:一等助学金每人每年1000元,二等助学金每人每年700元,三等助学金每人每年500元。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A类)学生可申请一等学校困难助学金,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B类)学生可申请二等学校困难助学金,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学生可申请三等学校困难助学金。
第六条 学校困难助学金的发放比例为:一等助学金获得者占学生总数的0.5%,二等助学金获得者占学生总数的1%,三等助学金获得者占学生总数的1.5%。
第四章 评定原则、依据及申请条件
第七条 学校困难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并己录入当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
第八条 参评学生在评审当年或评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评定学校困难助学金:
(一)违规、违纪者;
(二)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
(三)因自身原因多次旷课或有课程不及格者;
(四)未按规定完成注册手续者或无故拖欠学费者。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学校困难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学校困难助学金于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组织评定。由学生处下发学校困难助学金评审通知,各学院向班级下达分配名额,各学院按规定时间完成评审;
(二)学校困难助学金依据《家庭经济困难信息库》进行评定。学生根据评审条件及本人家庭困难程度,向所在班级提出书面申请;
(三)各班提出获困难助学金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确定初审名单;
(四)各学院须将本学院拟获学校困难助学金学生初审名单在本院予以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如对公示人选有异议,异议人应实名向所在学院或学生处反映,学生处督促或会同相关学院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异议人及时反馈;
(五)公示无异议后,由所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拟获学校困难助学金学生名单,并组织拟获学校困难助学金的学生按要求填写有关材料,将汇总表册及相关材料按要求分类成册,以学院为单位书面(含电子文稿)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审核;
(六)学生处审核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第六章 管理与发放
第十条 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学校困难助学金评定工作的主体责任人。各学院在学校困难助学金评定工作中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如在学校审核后存在明显不符合评审条件的,将在下一年度核减该学院的评定总比例。
第十一条 学校困难助学金由财务处根据学生处提供的发放名单,按规定时间一次性划拨至学生银行卡中。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银川能源学院宝塔困难助学金评定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