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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8年银川能源学院科学研究项目结题验收和中期检查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8-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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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院(部),各处(室、中心): 
        根据《银川能源学院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学校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提升我校科学研究水平,经研究,决定于11月中旬开展2018年"银川能源学院科学研究项目"结题验收及中期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结题验收和中期检查项目范围
        (一)结题验收
        1.本次结题验收的科研项目为2016年银川能源学院立项资助的科研项目,上年度延期的项目和申请人提出提前结题申请的项目同时验收。
        2.2016年立项、研究期限已到,但未能如期完成的学校科研项目,需按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提交书面延期申请,并做项目执行情况汇报。
        3.计划对2013-2014年的课题进行清理,逾期仍不结项,将
做撤项处理,并追回资助资金。
        (二)中期检查
       本次中期检查的科研项目为2017年立项的银川能源学院科研项目,由科研处组织开展。
        二、结题验收和中期检查方式及要求
        (一)本次项目结题验收采取专家评审方式进行,一般项目、重点项目和科研开发与实验仪器研究项目均由学校科研处组织验收。各项目负责人按照类别分别参加学校组织的结题验收会,并做现场汇报。
        (二)请各单位于11月6日前完成项目的结题验收工作,提出初审意见并按要求上报各类材料,同时提交2018年度科研项目管理工作书面总结。科研处拟定于11月20—21日召开结题验收会,组织专家对各类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三)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证书、成果报道等,应标注"银川能源学院(银川大学)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资助"字样,未标注的不予列入验收材料范围。
        (四)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1.未完成立项任务书规定任务;
        2.预期成果未能实现,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3.提供的验收材料不真实、不完整;
        4.擅自修改立项项目名称、研究目标、内容或技术路线的。
        (五)未被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主持人须在一年内对项目进行完善,并在规定期限内重新申请验收,验收仍不合格者,按项目未完成处理,并视情况要求退还部分或全部研究经费,项目主持人2年内不得申请各类科研项目。
          三、材料报送
         (一)凡于2018年结题的校级项目,主持人须提交《银川能源学院科学研究项目结题报告》(一式三份)及相关材料;科技开发与实验仪器研制项目,主持人还须提交《银川能源学院科技开发与实验仪器设备制作项目验收表》、《银川能源学院自制设备固定资产评估入帐登记表》;申请延期的项目,主持人须提交《银川能源学院科学研究项目延期申请报告》(一式三份)。
         (二)2017年度立项的校级项目,主持人须提交《银川能源学院科学研究项目年度进展报告》(一式二份)。

 

科研处         
2018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