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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工动态

《学生工作动态》第十五期

来源:银川能源学院(银川大学)学生处  日期:2017-12-25 15:23:05  点击:7188  属于:学工动态
【本期目录】
  学习园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3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答记者问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主要变化对比
《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工程实施纲要》
学工简讯(选编)
银川能源学院2017级新生团体辅导活动圆满结束
我校组织辅导员参加第二期全区高校辅导员培训班学习
“健康心理、和谐校园”主题演讲比赛决赛圆满落幕
银川能源学院大学生诚信档案建设培训会顺利召开
银川能源学院第二期心理委员培训会圆满结束
院系来风(选编)
迎新同学 展新风貌----记石油化工学院迎新工作
机械与汽车工程学院入学教育系列二----我的大学生活
土木建筑学院韵轩读书社开展读书会活动
你养我长大,我陪你变老—商学院公益活动“重阳敬老人,温暖进人心”
“喜迎十九大”演讲比赛决赛圆满落幕!----电力学院
土木建筑学院“第二届寝室文化节”圆满结束
商学院学生在公祭日开展“铭记历史,勿忘国殇”主题活动
生物工程学院首届花卉园艺知识竞赛成功举办
信息传媒学院举行2017年“诚信 • 感恩•自强”主题教育活动
外国语学院举办“无毒青春,健康生活”主题团日活动

★学习园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41号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12月16日经教育部2016年第49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2017年2月4日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六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域内学校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转学行为。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由学校规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规定。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校应当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校、省(区、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九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六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应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 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 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学校予以撤销;
  (三) 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第六十四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五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或者纪律处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监督本地区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43号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已于2017年8月31日经教育部2017年第32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公布,自2017年10月1 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陈宝生
                                                            2017年9月21日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切实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依据《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等学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人生导师和健康生活的知心朋友。
  第三条 高等学校要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中心环节,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整体规划、统筹安排,不断提高队伍的专业水平和职业能力,保证辅导员工作有条件、干事有平台、待遇有保障、发展有空间。
第二章 要求与职责
  第四条 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恪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育人为本、终身学习、为人师表的职业守则;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把握学生成长规律,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成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五条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引导学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梦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学生不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掌握学生思想行为特点及思想政治状况,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思想认识、价值取向、学习生活、择业交友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二)党团和班级建设。开展学生骨干的遴选、培养、激励工作,开展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开展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团组织建设。
  (三)学风建设。熟悉了解学生所学专业的基本情况,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指导学生开展课外科技学术实践活动,营造浓厚学习氛围。
  (四)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开展入学教育、毕业生教育及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学生军事训练。组织评选各类奖学金、助学金。指导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组织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做好学生困难帮扶。为学生提供生活指导,促进学生和谐相处、互帮互助。
  (五)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协助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对学生心理问题进行初步排查和疏导,组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培育学生理性平和、乐观向上的健康心态。
  (六)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高度融合。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重要阵地,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加强学生网络素养教育,积极培养校园好网民,引导学生创作网络文化作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创新工作路径,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交流,运用网络新媒体对学生开展思想引领、学习指导、生活辅导、心理咨询等。
  (七)校园危机事件应对。组织开展基本安全教育。参与学校、院(系)危机事件工作预案制定和执行。对校园危机事件进行初步处理,稳定局面控制事态发展,及时掌握危机事件信息并按程序上报。参与危机事件后期应对及总结研究分析。
  (八)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为学生提供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以及相关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引导学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九)理论和实践研究。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参加相关学科领域学术交流活动,参与校内外思想政治教育课题或项目研究。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六条 高等学校应当按总体上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辅导员岗位,按照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足额配备到位。
  专职辅导员是指在院(系)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院(系)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学工组长、团委(团总支)书记等专职工作人员,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高等学校应参照专任教师聘任的待遇和保障,与专职辅导员建立人事聘用关系。
  高等学校可以从优秀专任教师、管理人员、研究生中选聘一定数量兼职辅导员。兼职辅导员工作量按专职辅导员工作量的三分之一核定。
  第七条 辅导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辨别力;
  (二)具备本科以上学历,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甘于奉献,潜心育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宽口径知识储备,掌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掌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和方法,掌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相关理论和知识,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务相关知识,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四)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及教育引导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具备开展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工作的能力;
  (五)具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第八条 辅导员选聘工作要在高等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学生工作部门、组织、人事、纪检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开展。根据辅导员基本条件要求和实际岗位需要,确定具体选拔条件,通过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经过笔试、面试、公示等相关程序进行选拔。
  第九条 青年教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须有至少一年担任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高等学校要鼓励新入职教师以多种形式参与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
第四章 发展与培训
  第十条 高等学校应当制定专门办法和激励保障机制,落实专职辅导员职务职级“双线”晋升要求,推动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结合实际,按专任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合理设置专职辅导员的相应教师职务岗位,专职辅导员可按教师职务(职称)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应更加注重考察工作业绩和育人实效,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将优秀网络文化成果纳入专职辅导员的科研成果统计、职务(职称)评聘范围。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可以成立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聘任委员会,具体负责本校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聘任工作。聘任委员会一般应由学校党委有关负责人、学生工作、组织人事、教学科研部门负责人、相关学科专家等人员组成。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当制定辅导员管理岗位聘任办法,根据辅导员的任职年限及实际工作表现,确定相应级别的管理岗位等级。
  第十四条 辅导员培训应当纳入高等学校师资队伍和干部队伍培训整体规划。
  建立国家、省级和高等学校三级辅导员培训体系。教育部设立高等学校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开展国家级示范培训。省级教育部门应当根据区域内现有高等学校辅导员规模数量设立辅导员培训专项经费,建立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承担所在区域内高等学校辅导员的岗前培训、日常培训和骨干培训。高等学校负责对本校辅导员的系统培训,确保每名专职辅导员每年参加不少于16个学时的校级培训,每5年参加1次国家级或省级培训。
  第十五条 省级教育部门、高等学校要积极选拔优秀辅导员参加国内国际交流学习和研修深造,创造条件支持辅导员到地方党政机关、企业、基层等挂职锻炼,支持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开展研究。高等学校要鼓励辅导员在做好工作的基础上攻读相关专业学位,承担思想政治理论课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为辅导员提升专业水平和科研能力提供条件保障。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要积极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创造便利条件,应根据辅导员的工作特点,在岗位津贴、办公条件、通讯经费等方面制定相关政策,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保障。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辅导员实行学校和院(系)双重管理。
  学生工作部门牵头负责辅导员的培养、培训和考核等工作,同时要与院(系)党委(党总支)共同做好辅导员日常管理工作。院(系)党委(党总支)负责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要根据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制定辅导员工作考核的具体办法,健全辅导员队伍的考核评价体系。对辅导员的考核评价应由学生工作部门牵头,组织人事部门、院(系)党委(党总支)和学生共同参与。考核结果与辅导员的职务聘任、奖惩、晋级等挂钩。
  第十九条 教育部在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中对高校优秀辅导员进行表彰。各地教育部门和高等学校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辅导员单独表彰体系并将优秀辅导员表彰奖励纳入各级教师、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体系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其他类型高等学校的辅导员队伍建设或思想政治工作其他队伍建设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要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原《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同时废止。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答记者问
    日前,教育部以部长令的形式修订出台了《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以下简称《规定》)。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司、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就《规定》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 问:《规定》修订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自2006年9月1日颁布施行以来,对加强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产生了积极地推动作用。各地各高校队伍建设工作呈现出持续加强改进、不断向上向好的态势。高校辅导员队伍年龄结构、学历结构、知识结构不断优化,专业水平和职业能力不断提升。
  去年12月召开的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对在青年学生成长成才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的辅导员队伍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对加强包括辅导员队伍在内的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作出了新的部署。此次《规定》修订出台,就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系列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加强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提升高校辅导员队伍专业水平和职业能力的重要制度安排。
  2、 问:《规定》修订出台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规定》修订以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为遵循,依据《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有机衔接《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和《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培训规划(2013—2017年)》的相关内容,进一步强化了指导性、针对性。
  3、问:请简单介绍一下《规定》修订出台的主要过程。
  答:此次《规定》修订出台大概有四个步骤。一是深入基层开展调研。组织力量深入各地各高校调研了解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情况,特别是已有政策落实情况和目前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二是深入研究相关政策和文件。围绕近年来党和国家领导人对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批示指示精神,重点研究我们先后出台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测评指标体系》、《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等一系列文件,对已有的举措进行认真研究梳理总结。三是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召开后,又根据会议精神对《规定》有关章节和条款进行了集中修订。四是广泛征求意见。多次召开工作研讨会、现场会等,征求各省(区市)教育工作部门、高校一线同志意见。同时通过网络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综合各方面意见,不断进行修改和完善。
  4、 问:《规定》的修订出台主要有哪些重要内容?
  答:此次《规定》修订出台,着眼于回应广大高校辅导员的实际关切,着力解决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主要有六个特点。
  一是进一步体现了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修订后的《规定》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总书记关于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提高学生思想政治素质、提升工作能力和水平、坚持党的领导等方面的重要论述,体现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对加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新作出的具体安排,是新时期推动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重要法规。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高校辅导员队伍的工作职责。《规定》丰富和发展了高校辅导员的工作职责,形成了包括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党团和班级建设、学风建设、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校园危机事件应对、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理论和实践研究等9个方面的工作内容体系,特别强调高校辅导员要在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高校专职辅导员的身份。《规定》指出,高校专职辅导员是指在院(系)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院(系)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学工组长、团委(团总支)书记等专职工作人员,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
  四是进一步强调了高校辅导员配备选聘的相关要求。《规定》强调,高等学校应按总体上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辅导员岗位,按照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足额配备到位。同时规定了兼职辅导员工作量按专职辅导员工作量的三分之一核定。《规定》还强调,要坚持“同工同酬”原则,保证高校辅导员人事聘用要参照专任教师聘任的待遇和保障。
  五是进一步明确了高校辅导员队伍的专业培训要求。《规定》要求各地各高校要把辅导员培训纳入师资队伍和干部队伍培训整体规划。要建立国家、省级和高等学校三级辅导员培训体系,确保每名专职辅导员每年参加不少于16个学时的校级培训,每5年参加1次国家级或省级培训。
  六是进一步明确了高校专职辅导员队伍的发展通道。《规定》对制定辅导员队伍激励保障机制,实现专职辅导员职务职称“双线”晋升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高校专职辅导员职务(职称)晋升要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要注重考查工作业绩和育人实效的方向,要将优秀网络文化成果纳入专职辅导员的科研成果统计、职务(职称)评聘范围。
  5、 问:如何保障《规定》的贯彻落实?
  答:一是各地方党委教育工作部门要将《规定》作为本地区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基本依据,组织开展《规定》学习宣传活动。二是要求各高等学校紧密结合本校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贯彻落实《规定》的具体实施细则,使各项制度要求落地落实。三是要求高校辅导员准确把握《规定》主要内容,把《规定》作为提高自身专业水平和职业能力的行为准则,敬业爱生,潜心育人,切实提高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主要变化对比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主要变化对比
  教育部24号令(旧) 教育部43号令(新)
章节与条数 共六章,二十六条 共六章,二十二条
第一章(总则)对比 1.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切实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1.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加强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依据《高等教育法》有关法律法规
2. 辅导员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2. 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3.高等学校应当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应当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促进高等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促进培养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3.提出:高等学校要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中心环节;不断提高辅导员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和职业能力,保证辅导员工作有条件、干事有平台、待遇有保障、发展有空间
第二章(要求与职责)对比 1.五项工作要求,具体地表述了工作目的、工作方法论等方面的要求 1.不再分条陈述,提出了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
2.八项工作职责,围绕学生展开 2.九项工作职责,包括党团和班级建设、学风建设、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校园危机事件应对、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理论和实践研究等方面。
第三章(配备与选聘)对比 1.高等学校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本、专科一线专职辅导员岗位。辅导员配备以专为主,专兼结合,每个院(系)的每个年级应当设专职辅导员。 1.无“每个院(系)的每个年级应当设专职辅导员”这一表述。具体阐释了专职辅导员的含义,提出高等学校应参照专任教师聘任的待遇和保障,与专职辅导员建立人事聘用关系。高等学校可以从优秀专任教师、管理人员、研究生中选聘一定数量的兼职辅导员,兼职辅导员的工作量按专职辅导员的三分之一核定
2.辅导员的选聘标准分为三条:政治和纪律方面的要求、本科以上学历、具有相关学科专业背景 2.五条辅导员基本条件: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坚定理想信念、强调思政教育相关学科的宽口径知识储备,掌握思政教育工作实务和法律法规相关知识、强调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能力,也注重教育引导能力,研究调查能力
3.新聘任的青年专业教师,原则上要从事一定时间的辅导员、班主任工作 3.青年教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须有至少一年担任辅导员和班主任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要求高等学校鼓励新入职教师以多种形式参与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
第四章(培养与发展)对比 1.高等学校应结合实际,按各校统一的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合理设置专职辅导员的相应教师职务岗位。专职辅导员可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 1.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更加注重考查工作业绩和育人实效;将优秀网络文化成果纳入专职辅导员的科研成果统计、职务(职称)评聘范围;落实专职辅导员职务职级“双线”晋升要求
2. 高等学校可根据辅导员的任职年限及实际工作表现,确定相应级别的行政待遇,给予相应的倾斜政策 2.高等学校应当制定辅导员管理岗位聘任办法,根据辅导员的任职年限及实际工作表现,确定相应级别的管理岗位等级
3. 辅导员的培养应纳入高等学校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享受专任教师培养同等待遇;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承担所在区域内高等学校辅导员的岗前培训、日常培训和骨干培训 3.辅导员培训应当纳入高等学校师资队伍和干部培训整体规划,无“享受专任教师培养同等待遇”这一表述;建立国家、省级和高等学校   ,教育部开展国家级示范培训,省级教育部门承担所在区域内高等学校辅导员岗前培训、日常培训和骨干培训,高校负责本校辅导员的系统培训。确保每名专职辅导员每年参加不少于16学时的校级培训,每5年参加一次国家级或省级培训。
4.高等学校应把辅导员队伍作为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根据工作需要,向校内管理工作岗位选派或向地方组织部门推荐 4.删除此条
5.高等学校要积极选拔优秀辅导员参加国内国际交流、考察和进修深造。支持辅导员在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基础上攻读相关专业学位,鼓励和支持专职辅导员成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的专门人 5.在辅导员进修深造方面,新提出了要创造条件支持辅导员到地方党政机关、企业、基层挂职锻炼,支持辅导员结合思政教育实践和思政教育学科发展开展研究,高等学校要鼓励辅导员承担思政理论相关课程教学工作
第五章(管理与考核)对比 1. 高等学校辅导员实行学校和院(系)双重领导。高等学校要把辅导员队伍建设放在与学校教学、科研队伍建
设同等重要位置,统筹规划,统一领导
1.“双重领导”改述为“双重管理”。删去“统筹规划统一领导”这一表述
2.各高等学校要制定辅导员工作考核的具体办法,健全辅导员队伍的考核体系。对辅导员的考核应由组织人事
部门、学生工作部门、院(系)和学生共同参与。考核结果要与辅导员的职务聘任、奖惩、晋级等挂钩
2.强调要根据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制定考核办法。考核评价由学生工作部门牵头,组织人事部门、学生工作部门、院(系)和学生共同参与。
3. 教育部设立“全国高校优秀辅导员”称号,定期评选表彰优秀辅导员 3.教育部在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中对高校优秀辅导员进行表彰。
 
 
★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工程实施纲要
    为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把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精神引向深入,大力提升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特制定《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工程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实施纲要》)。
    一、目标原则
    1. 总体目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的育人优势,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为关键,强化基础、突出重点、建立规范、落实责任,一体化构建内容完善、标准健全、运行科学、保障有力、成效显著的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体系,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格局,切实提高工作亲和力和针对性,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着力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不断开创新时代高校思想政治工作新局面。
    2. 基本原则。
  (1)坚持育人导向,突出价值引领。全面统筹办学治校各领域、教育教学各环节、人才培养各方面的育人资源和育人力量,推动知识传授、能力培养与理想信念、价值理念、道德观念的教育有机结合,建立健全系统化育人长效机制。
  (2)坚持遵循规律,勇于改革创新。遵循思想政治工作规律、教书育人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坚持以师生为中心,把握师生思想特点和发展需求,优化内容供给、改进工作方法、创新工作载体,激活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内生动力。
  (3)坚持问题导向,注重精准施策。聚焦重点任务、重点群体、重点领域、重点区域、薄弱环节,强化优势、补齐短板,加强分类指导、着力因材施教,着力破解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领域存在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不断提高师生的获得感。
  (4)坚持协同联动,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党对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党委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全员协同参与的责任体系。加强督导考核,严肃追责问责,把“软指标”变成“硬约束”。
    二、基本任务
    充分发挥课程、科研、实践、文化、网络、心理、管理、服务、资助、组织等方面工作的育人功能,挖掘育人要素,完善育人机制,优化评价激励,强化实施保障,切实构建“十大”育人体系。
    1. 课程育人质量提升体系。大力推动以“课程思政”为目标的课堂教学改革,优化课程设置,修订专业教材,完善教学设计,加强教学管理,梳理各门专业课程所蕴含的思想政治教育元素和所承载的思想政治教育功能,融入课堂教学各环节,实现思想政治教育与知识体系教育的有机统一。
    2. 科研育人质量提升体系。发挥科研育人功能,优化科研环节和程序,完善科研评价标准,改进学术评价方法,促进成果转化应用,引导师生树立正确的政治方向、价值取向、学术导向,培养师生至诚报国的理想追求、敢为人先的科学精神、开拓创新的进取意识和严谨求实的科研作风。
    3. 实践育人质量提升体系。坚持理论教育与实践养成相结合,整合各类实践资源,强化项目管理,丰富实践内容,创新实践形式,拓展实践平台,完善支持机制,教育引导师生在亲身参与中增强实践能力、树立家国情怀。
    4. 文化育人质量提升体系。注重以文化人以文育人,深入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教育,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牢牢掌握高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优化校风学风,繁荣校园文化,培育大学精神,建设优美环境,滋养师生心灵、涵育师生品行、引领社会风尚。
    5. 网络育人质量提升体系。大力推进网络教育,加强校园网络文化建设与管理,拓展网络平台,丰富网络内容,建强网络队伍,净化网络空间,优化成果评价,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同信息技术高度融合,引导师生强化网络意识,树立网络思维,提升网络文明素养,创作网络文化产品,传播主旋律、弘扬正能量,守护好网络精神家园。
    6. 心理育人质量提升体系。坚持育心与育德相结合,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深入构建教育教学、实践活动、咨询服务、预防干预、平台保障“五位一体”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格局,着力培育师生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健康心态,促进师生心理健康素质与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协调发展。
    7. 管理育人质量提升体系。把规范管理的严格要求和春风化雨、润物无声的教育方式结合起来,加强教育立法,遵守大学章程,完善校规校纪,健全自律公约,加强法治教育,全面推进依法治教,促进教育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强化科学管理对道德涵育的保障功能,大力营造治理有方、管理到位、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
    8. 服务育人质量提升体系。把解决实际问题与解决思想问题结合起来,围绕师生、关照师生、服务师生,把握师生成长发展需要,提供靶向服务,增强供给能力,积极帮助解决师生工作学习中的合理诉求,在关心人、帮助人、服务人中教育人、引导人。
    9. 资助育人质量提升体系。把“扶困”与“扶智”,“扶困”与“扶志”结合起来,建立国家资助、学校奖助、社会捐助、学生自助“四位一体”的发展型资助体系,构建物质帮助、道德浸润、能力拓展、精神激励有效融合的资助育人长效机制,实现无偿资助与有偿资助、显性资助与隐性资助的有机融合,形成“解困—育人—成才—回馈”的良性循环,着力培养受助学生自立自强、诚实守信、知恩感恩、勇于担当的良好品质。
    10. 组织育人质量提升体系。把组织建设与教育引领结合起来,强化高校各类组织的育人职责,增强工作活力、促进工作创新、扩大工作覆盖、提高辐射能力,发挥高校党委领导核心作用、院(系)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和基层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发挥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组织的联系服务、团结凝聚师生的桥梁纽带作用,把思想政治教育贯穿各项工作和活动,促进师生全面发展。
    三、主要内容
    1.统筹推进课程育人。深入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完善课程设置管理、课程标准和教案评价制度,实施高校课程体系和教育教学创新计划,推动面向全体学生开设提高思想品德、人文素养、认知能力的哲学社会科学课程,创新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体系。修订各类专业教材,加强课堂教学设计,推进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教材、思想政治理论课统编教材编写修订,研制课程育人指导意见,充分挖掘和运用各门课程蕴含的思想政治教育元素,作为教材讲义必要章节、课堂讲授重要内容和学生考核关键知识。发挥专业教师课程育人的主体作用,健全课程育人管理、运行体制,将课程育人作为教师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环节,作为教学督导和教师绩效考核的重要方面。加强教材使用和课堂教学管理,建立哲学社会科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目录,研制引进教材选用管理办法,建立国家优秀教材评选奖励制度,制定高校课堂教学管理指导意见,明确课堂教学的纪律要求。培育选树一批“学科育人示范课程”,建立一批“课程思政研究中心”。
    2. 着力加强科研育人。改进科研环节和程序,把思想价值引领贯穿选题设计、科研立项、项目研究、成果运用全过程,把思想政治表现作为组建科研团队的底线要求。完善科研评价标准,改进学术评价方法,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学术评价标准和科研成果评价办法,构建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治理遏制学术研究、科研成果不良倾向,组织编写师生学术规范与学术道德读本,在本科生中开设相关专题讲座,在研究生中开设相应公选课程。健全优秀成果评选推广机制,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发展,促进全社会思想文化建设。培养师生科学精神和创新意识,实施科研创新团队培育支持计划、科教协同育人计划、产学研合作协同育人计划等项目,引导师生积极参与科技创新团队和科研创新训练,及时掌握科技前沿动态,培养集体攻关、联合攻坚的团队精神和协作意识。加大学术名家、优秀学术团队先进事迹的宣传教育力度。大力培育全国高校黄大年式教师团队,培养选树一批科研育人示范项目、示范团队。
    3. 扎实推动实践育人。整合实践资源,拓展实践平台,依托高新技术开发区、大学科技园、城市社区、农村乡镇、工矿企业、爱国主义教育场所等,建立多种形式的社会实践、创业实习基地。丰富实践内容,创新实践形式,广泛开展社会调查、生产劳动、社会公益、志愿服务、科技发明、勤工助学等社会实践活动,深入开展好大学生暑期“三下乡”“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传统经典项目,组织实施好“牢记时代使命,书写人生华章”“百万师生追寻习近平总书记成长足迹”“百万师生重走复兴之路”“百万师生‘一带一路’社会实践专项行动”等新时代社会实践精品项目,探索开展师生志愿服务评价认证。深入推进实践教学改革,分类制订实践教学标准,适度增加实践教学比重,原则上哲学社会科学类专业实践教学不少于总学分(学时)的15%,理工农医类专业不少于25%。加强创新创业教育,开发专门课程,健全课程体系,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支持学生成立创新创业类社团。完善支持机制,推动专业课实践教学、社会实践活动、创新创业教育、志愿服务、军事训练等载体有机融合,形成实践育人统筹推进工作格局,构建“党委统筹部署、政府扎实推动、社会广泛参与、高校着力实施”的实践育人协同体系。培育建设一批实践育人与创新创业示范基地。
    4. 深入推进文化育人。推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实施 “中华经典诵读工程”“中国传统节日振兴工程”,开展“礼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戏曲进校园”等文化建设活动,展示一批体育艺术文化成果,建设一批文化传承基地,引导高雅艺术、非物质文化、民族民间优秀文化走近师生。挖掘革命文化的育人内涵,实施“革命文化教育资源库建设工程”,开展“传承红色基因、担当复兴重任”主题教育活动,组织编排展演一批以革命先驱为原型的舞台剧、以革命精神为主题的歌舞音乐、以革命文化为内涵的网络作品;有效利用重大纪念日契机和重点文化基础设施开展革命文化教育。开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教育,开展高校师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题教育活动,推广展示一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典型案例,选树宣传一批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先进典型。大力繁荣校园文化,创新校园文化品牌,挖掘校史校风校训校歌的教育作用,推进“一校一品”校园文化建设,引导高校建设特色校园文化;实施“高校原创文化经典推广行动计划”,支持师生原创歌剧、舞蹈、音乐、影视等文艺精品扩大影响力和辐射力;广泛开展“我的中国梦”等主题教育活动,推选展示一批高校校园文化建设优秀成果。建设美丽校园,制作发布高校优秀人文景观、自然景观名录,推动实现校园山、水、园、林、路、馆建设达到使用、审美、教育功能的和谐统一。广泛开展文明校园创建,评选“全国文明校园”,把高校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高地。
    5. 创新推动网络育人。加强工作统筹,建设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网,打造信息发布、工作交流和数据分析平台,加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信息管理系统共建与资源互享。强化网络意识,提高建网用网管网能力,加强师生网络素养教育,编制《高校师生网络素养指南》,引导师生增强网络安全意识,遵守网络行为规范,养成文明网络生活方式。拓展网络平台,发挥全国高校校园网站联盟作用,推动“易班”和中国大学生在线全国共建,推选展示一批校园网络名站名栏,引领建设校园网络新媒体矩阵。丰富网络内容,开展“大学生网络文化节”“高校网络育人优秀作品推选展示”“网络文明进校园”等网络文化建设活动,推广展示一批“网络名篇名作”。优化成果评价,建设“高校网络文化研究评价中心”,建立网络文化成果评价认证体系,推动将优秀网络文化成果纳入高校科研成果统计、列为教师职务职称评聘条件、作为师生评奖评优依据。培养网络力量,实施“网络教育名师培育支持计划”“校园好网民培养选树计划”,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的网络工作队伍。
    6. 大力促进心理育人。加强知识教育,把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纳入学校整体教学计划,组织编写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示范教材,开发建设《大学生心理健康》等在线课程,实现心理健康知识教育全覆盖。开展宣传活动,举办“5·25”大学生心理健康节等品牌活动,充分利用网络、广播、微信公众号、APP等媒体,营造心理健康教育良好氛围,提高师生心理保健能力。强化咨询服务,提高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与服务中心建设水平,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4000配备心理健康教育专业教师,每校至少配备2名专业教师。加强预防干预,推广应用《中国大学生心理健康筛查量表》“中国大学生心理健康网络测评系统”,提高心理健康素质测评覆盖面和科学性;建立学校、院系、班级、宿舍“四级”预警防控体系,完善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预案,建立转介诊疗机制,提升工作前瞻性、针对性。完善工作保障,研制高校师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意见,保证生均经费投入和心理咨询辅导专用场地面积,建设校内外心理健康教育素质拓展培养基地,培育建设一批“高校心理健康教育示范中心”。
    7. 切实强化管理育人。完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加快制(修)订教育规章,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健全依法治校、管理育人制度体系,结合大学章程、校规校纪、自律公约修订完善,研究梳理高校各管理岗位的育人元素,编制岗位说明书,明确管理育人的内容和路径,丰富完善不同岗位、不同群体公约体系,引导师生培育自觉、强化自律。加强干部队伍管理,按照社会主义政治家、教育家要求和好干部标准,选好配强各级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制定管理干部培训五年规划,提高各类管理干部育人能力。加强教师队伍管理,严把教师聘用、人才引进政治考核关,依法依规加大对各类违反师德和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力度,及时纠正不良倾向和问题。加强经费使用管理,科学编制经费预算,确保教育经费投入的育人导向。强化保障功能,健全依法治校评价指标体系,深入开展依法治校创建活动。把育人功能发挥纳入管理岗位考核评价范围,作为评奖评优条件。培育一批“管理育人示范岗”,引导管理干部用良好的管理模式和管理行为影响和培养学生。
    8. 不断深化服务育人。强化育人要求,研究梳理各类服务岗位所承载的育人功能,并作为工作的职责要求,体现在聘用、培训、考核等各环节。明确育人职能,在后勤保障服务中,持续开展“节粮节水节电”“节能宣传周”等主题教育活动,推动高校节约型校园建设建档,大力建设绿色校园,实施后勤员工素质提升计划,切实提高后勤保障水平和服务育人能力。在图书资料服务中,建设文献信息资源体系和服务体系,优化服务空间,注重用户体验,提高馆藏利用率和服务效率,开展信息素质教育,引导师生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维护信息安全。在医疗卫生服务中,制订健康教育教学计划,开展传染病预防、安全应急与急救等专题健康教育活动,培养师生公共卫生意识和卫生行为习惯。在安全保卫服务中,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全面开展安全教育,提高安保效能,培养师生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增强供给能力,建设校园综合信息服务系统,充分满足师生学习、生活、工作中的合理需求。加强监督考核,落实服务目标责任制,把服务质量和育人效果作为评价服务岗位效能的依据和标准。选树一批服务育人先进典型模范,培育一批高校“服务育人示范岗”。
    9. 全面推进资助育人。加强资助工作顶层设计,建立资助管理规范,完善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构建资助对象、资助标准、资金分配、资金发放协调联动的精准资助工作体系。精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健全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采用家访、大数据分析和谈心谈话等方式,合理确定认定标准,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实施动态管理。坚持资助育人导向,在奖学金评选发放环节,全面考察学生的学习成绩、创新发展、社会实践及道德品质等方面的综合表现,培养学生奋斗精神和感恩意识。在国家助学金申请发放环节,深入开展励志教育和感恩教育,培养学生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意识。在国家助学贷款办理过程中,深入开展诚信教育和金融常识教育,培养学生法律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和契约精神。在勤工助学活动开展环节,着力培养学生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进取精神。在基层就业、应征入伍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等工作环节中,培育学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就业观。创新资助育人形式,实施“发展型资助的育人行动计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力素养培育计划”,开展“助学﹒筑梦﹒铸人”“诚信校园行”等主题教育活动,组织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担任“学生资助宣传大使”。培育建设一批“发展型资助的育人示范项目”,推选展示资助育人优秀案例和先进人物。
    10. 积极优化组织育人。发挥各级党组织的育人保障功能,进一步理顺高校党委的领导体制机制,明确高校党委职责和决策机制,健全和完善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动学校各级党组织自觉担负起管党治党、办学治校、育人育才的主体责任。启动实施高校党建工作评估,全面推开校、院(系)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实施教师党支部书记“双带头人”培育工程,分中央和地方两级开展示范培训。实施“高校基层党建对标争先计划”,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遴选培育全国百个院(系)党建工作标杆,培育建设一批先进基层党组织,培养选树一批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创建示范性网上党建园地,推选展示一批党的建设优秀工作案例。发挥各类群团组织的育人纽带功能,推动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创新组织动员、引领教育的载体与形式,更好地代表师生、团结师生、服务师生,支持各类师生社团开展主题鲜明、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活动,充分发挥教研室、学术梯队、班级、宿舍在师生成长中的凝聚、引导、服务作用。培育建设一批文明社团、文明班级、文明宿舍。
    四、实施保障
    1. 强化改革驱动。推动“三全育人”综合改革,遴选部分工作基础较好的省(区、市)和高校作为“三全育人”综合改革试点。在省级层面,整合育人资源,统筹发挥校内外自然资源、红色资源、文化资源、体育资源、科技资源、国防资源和企事业单位资源的育人功能,带动支持在本地区打造“三全育人共同体”,形成学校、家庭和社会教育有机结合的协同育人机制。在学校层面,以《实施纲要》所涵盖的“十大育人体系”为基础,系统梳理归纳各个群体、各个岗位的育人元素,并作为职责要求和考核内容融入整体制度设计和具体操作环节,推动全体教职员工把工作的重音和目标落在育人成效上,切实打通“三全育人”的最后一公里,形成可转化、可推广的一体化育人制度和模式。
    2. 搭建工作平台。建设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发展中心,依托部分省(区、市)和高校建设一批理论和实践研究中心,推动开展党的建设、思想政治教育、意识形态工作、维护安全稳定等方面的理论创新和实践探索。建设省级高校网络思想政治工作中心,支持各省(区、市)建设本地区网络思想政治工作中心,推动各地整合网络建设管理资源,深入开展网络意识形态研判分析、网络舆情研究引导、师生思想政治状况调查、网络文化产品创作生产等工作,统筹推动“易班”和中国大学生在线全国共建共享。建设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培训研修中心,依托部分省(区、市)教育工作部门和高校建设队伍培训研修中心,以强化理论武装、提升政治引领为重点,组织开展线上线下培训、高级访问研修、学历学位教育、课程体系研发、思政文库建设等工作,不断提高培训研修的覆盖面和受益率,推动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成果转化应用。
    3. 建强工作队伍。完善教师评聘和考核机制,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教师资格和准入制度。在教师教学评价、职务(职称)评聘、评优奖励中,把思想政治表现和育人功能发挥作为首要指标,引导广大教师不忘立德树人初心,牢记人才培养使命,将更多精力投入到教书育人工作上。加强专门力量建设,推动中央关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和党务工作队伍建设的政策要求和量化指标落地。大力培育领军人才,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中,加大对思想政治教育相关领域高层次人才倾斜支持力度。加大培养培训力度,开展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国家示范培训,遴选骨干队伍参加海内外访学研修、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强化项目支持引领,实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中青年杰出人才支持计划”,支持出版理论和实践研究专著,培育一批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精品项目,建设一批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名师工作室。
    4. 强化组织保障。成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委员会,加强工作统筹、决策咨询和评估督导。设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经费专项,保证《实施纲要》各项目顺利实施。健全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评价机制,研究制定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评价指标体系,创新评价方式,探索引进第三方评价机构。强化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督导考核,把加强和改进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纳入高校巡视、“双一流”建设、教学科研评估范围,作为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高校结合实际,将《实施纲要》实施纳入整体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路线图、时间表、责任人。
 

★学工简讯
银川能源学院2017级新生团体辅导活动圆满结束
    2017年9月3日至9月6日,在我校学生处大学生心理咨询中心老师的指导下,由心语协会成员及部分优秀心理委员所组成的带领者队伍,带领2017级全体新生开展了为期三天的团体辅导活动,并取得了圆满成功。
    9月3日,大学生心理咨询中心张月老师带领心语协会成员及部分优秀心理委员完成了带领者的相关培训工作,培训活动共分为以下四次主题:“有缘千里来相会”旨在促进团体成员尽快相互认识,更好地融入新环境;“你好我好”目的是帮助新同学树立积极的人际交往观念,在发生矛盾时能积极面对、打开心结;“我真的很不错”促进新生发现自己的优点、培养自信心、了解用积极的眼光看待自己及对他人的重要性;最后一次活动“明天会更好”引导新生畅想未来,做好人生规划,以充实饱满的态度来度过大学四年的生活。在随后连续三天晚自习时间,经过培训的带领者们分别带领各自负责的新生就以上四次团体活动的内容开展辅导,并顺利完成。
    本次团体辅导活动的开展起到了帮助新生拉近彼此之间的距离、更快更好的融入新环境、适应新生活的积极作用,同时也对帮助他们更加全面的认识自己、树立积极的人生观有很大的促进作用。(李俊鹏/文)
我校组织辅导员参加第二期全区高校辅导员培训班学习
    2017年11月6日至8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和自治区党校共同举办了2017年全区高校辅导员第二期培训班。我校团委副书记邓菲、学生处学生管理科科长马致远以及2017年秋季新入职的6名辅导员参加了此次培训。
    来自宁夏大学、北方民族大学等全区18所高校的120名辅导员参加了培训。自治区教育工委副书记赵建峰主持开班仪式并讲话。他表示,高校辅导员是大学生思政工作的骨干力量,全区各高校应在党的十九大精神引领下,进一步更新理念、创新思路、拓展载体、强化举措,全面提升高校辅导员队伍的建设水平,切实加强校内思想政治工作。
    培训中,山东大学田建国教授,党的十九大代表、宁夏大学西夏研究院院长杜建录,宁夏大学心理健康中心主任王淑莲教授以及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网信办)主任瞿军,分别讲授了关于党的十九大精神对于高校辅导员思想政治工作的指导意义、大学生心理问题识别与干预方法、大学网络舆情管理等内容。我校参培教师利用休息时间与宁夏医科大学、宁夏民族职业技术学院等院校教师就关于少数民族学生管理、学生心理问题的预防和发现等问题进行了经验交流和学习,受益匪浅。
    本次培训紧密围绕高等院校辅导员教育工作的现状与实际需求,同时引入了教育基本理论的讲授以及来自思政教育工作一线的教学方法和教学理念的分享,内容丰富,形式活泼,既有实用性又具有一定的理论性和专业性,得到了大家的一致认可,取得了预期效果。(李佳/文)
 “健康心理、和谐校园”主题演讲比赛决赛圆满落幕
    2017年11月8日中午,由银川能源学院学生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主办、银川能源学院心语协会承办的“健康心理、和谐校园”主题演讲比赛决赛在实验楼报告厅圆满落幕。
    本次比赛我们有幸邀请到了学生处处长梁存晓、学生处副处长白金峰、学生处大学生心理咨询中心教师张月、商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万辉、文法学院心理教研室主任崔玲、电力学院二级辅导站站长龚鑫、建筑工程学院二级心理辅导站站长雷晓亮担任评委。信息传媒学院二级心理辅导站站长李莎、文法学院二级心理辅导站站长郭夏萌、继续教育学院二级心理辅导站站长林玮及机械与汽车工程二级心理辅导站站长李莉作为嘉宾与二百多名学生共同观看了本次比赛。
    本次主题演讲比赛共有78名同学报名参加,通过初赛、复赛的层层筛选,最终选拔出10名同学进入决赛。赛场上同学们情绪高昂,向评委和观众展示了他们不同的个性风采。同学们的演讲内容丰富,有生活的点滴也有校园中的趣事,围绕主题展示了自己的理解和感受,同学们精彩的演讲获得阵阵掌声。经过激烈角逐,最终商学院选手刘泓佰以95.71的成绩荣获第一名。
    比赛结束后,学生处梁存晓处长宣读了获奖名单,对获奖选手表示祝贺,学生处白金峰副处长和张月老师对演讲比赛做了精彩点评,白处长充分肯定了选手们的付出,鼓励选手在今后不断提升自身的心理健康水平,积极的在学生中宣传心理健康知识,努力拓展平台,勇敢的站在更多更大的舞台上展示自己的风采,宣传正能量。
    比赛结束后同学们分享了自己的体会,此次比赛使同学们明白了心理健康在校园中的重要性,只有心理健康,我们的校园才能更加和谐。(刘茜/文)
银川能源学院大学生诚信档案建设培训会顺利召开
    2017年11月13日下午15:00点,在12号教学楼一楼会议室,学生处邀请了诚信档案公共平台业务经理吴梓榕女士为全体辅导员开展了一场诚信档案培训会。
    吴老师从“诚信是什么”开始进入,讲解了诚信的重要性及全民开展诚信建设的必要性,随后又介绍了诚信档案的发展历程,以教育部文件《中共教育部 共青团中央关于在各级各类学校推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长效机制建设的意见》为背景探索开展学生诚信档案建设,例举了全国高校开展诚信档案建设的重要成果,同时强调了诚信档案建设将作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测评的重要依据。介绍完诚信档案的发展过程,吴老师开始详细剖析诚信档案的框架结构、组成模块和安全性,并进入诚信档案官方网站www.5000aaa.com,分别以学生身份和教师身份实地模拟演示了诚信档案中学生可以维护的内容、权限以及学生自己的诚信档案将来在就业和社会立足中所展现的作用,同时也演示了教师作为管理者所维护的内容及操作权限。吴老师面对大屏幕边操作边讲解,细致入微一目了然,起到了很直观的效果。
    培训结束后,吴老师与辅导员进行了互动,辅导员对培训过程中不明白的地方进行了提问,吴老师均一一解答,并留下了联系方式,供大家在诚信档案建设过程中遇到问题时相互沟通、交流和解答。最后大家以热烈的掌声对吴梓榕老师的培训表示了感谢,一场收益颇丰的培训活动圆满落下帷幕。(白金峰/文)
银川能源学院第二期心理委员培训会圆满结束  
    2017年11月29日下午6点半在新实验楼E楼二楼报告厅举行了由心语协会承办,大学生心理咨询中心张月老师主持的全校心理委员培训会议。
    本次会议是围绕“心理委员如何更好的开展班级心理活动”为主题来展开。首先,信息传媒学院赵玉薇、机械学院马飞虎、石油化工学院姜孔和马东东四位同学依次在会议上做了发言,与在场师生分享了自己是如何在班级中组织开展心理活动,是怎样更好的帮助同学们预防心理问题,提升同学们的心理健康水平。随后,张月老师对每位发言同学的内容做了点评和指导。最后,张月老师对如何开展班级心理活动做了总结发言,向同学们介绍了班级心理活动开展的方式和内容,向心理委员们推荐了优秀心理健康书籍、期刊、文章,并讲述了如何制作班级宣传展板、手抄报,以及如何运用班级QQ群、心理网站、公共邮箱、手机信息平台等新媒体技术服务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本次心理培训会议各位心理委员通过互动交流的方式,各抒己见,对如何开展班级活动有了更深的认识和思考,进一步明确了工作的内容和方向。同时,也进一步完善了我校心理委员培训制度,强化了实际培训效果,为心理委员们今后的工作提供了支持和帮助,有助于心理委员们更好的协助大学生心理咨询中心为班级学生做好心理健康服务工作。(刘茜/文)
 

★ 院系来风
迎新同学 展新风貌
  ——记石油化工学院迎新工作
    秋风送爽,阳光铺洒校园,银大校园处处焕发出新的希望。为了迎接新一届银大学子的到来,我们时刻准备着。8月30日,我院首名新生来校报到,顺利揭开了我院新生接待工作的序幕。
    据了解,我院首名报到新生来自山东淄博,录取专业为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本科)。经与这名新生交流了解到,收到银川大学录取通知书的时候,全家非常高兴,对宁夏首府银川这座美丽富饶的城市充满了期望。此次来校报到,父母带着她自驾从山东淄博过来,8月30号上午到校,距离9月2号、3号的正式报到日期提前了3天,没想到竟然成为我院第一名报到新生,更没想到学校对于提前报到新生已做好了充足的接待准备。当天报名过程中,在学校各部门和学院辅导员的积极工作下,该同学非常顺利的完成了所有报到流程,入住新生宿舍,她表示非常高兴,她说“在这里,校园就像一个花园,学长、学姐很热情,很好相处,体会到了比老家山东更热情的接待”。   
    在后续电话回访中,该同学也告诉我,在办完入校手续后,全家又到银川进行了游玩,逛了银川的万达广场,参观了宁夏枸杞馆,中华回乡文化园,还吃了银川的涮羊肉火锅,对这里印象非常好。但因为父母工作原因要尽快返回山东,只能与父母暂时告别,开启自己的独立生活。9月1号,中国花卉博览园将要在银川举办花博会,她非常希望和舍友一起去参观游玩。   
    在此,学院想对即将来校的所有新生及家长说,2017年的新生报到迎接工作,学院领导高度重视,对新生接待工作进行了精心的策划和周密的安排。新生报到当天,学院领导还会亲临一线坐阵指挥接待新生报到工作,协调和处理新生入学报到中出现的问题。报到现场不仅能看到兢兢业业的领导、辅导员和老师,更活跃着许许多多笑容满面,尽职尽责的学生干部,全院师生在银大等着新生到来。

机械与汽车工程学院入学教育系列二

——我的大学生活

    为扎实推进我院2017级新生入学教育工作,尽快让新生融入大学校园生活当中。9月25日19点,我院在现代教育中心五楼多功能厅进行入学教育第二讲,我院党总支副书记单万礼与2017级新生以对话的形式,给大家讲述了如何读大学,如何读好大学。
    单万礼书记从三个方面向大家介绍了大学学习的应循之路。首先,让大家正确认识我校——银川能源学院,是一所建设水平高且极具特色的应用技术型大学,人才培养定位清晰,是宁夏唯一一所连续10年就业率保持在95%以上的高校,在这里接受3到4年的高等教育,我们不仅会收获母校的文凭、实用的技能,更重要的我们能获得独立的人格和同学的友情。其次,让大家正确认识大学生活与高中生活的不同,需要在新的坐标系中重新认识自己,给自己定位,要无条件的接受自己,并承担成长的责任,敞开心扉交朋友。最后,强调了如何读大学。要成为怎样的人取决于我们做出怎样的选择,单万礼书记诚恳的建议大家“要认真对待专业学习,合理规划自己的时间,真诚结交良师益友,学会体验大学生活,把读书当成一种习惯,养成健康的生活习惯”。
    单万礼书记凭借多年从事学生工作的经验,结合校内校外大学校园发生的案例,告诫大家怎样才能收获一个快乐而充实的“大学”,书记的教育生动实用,使我院新生深有启发。(李莉/文)
土木建筑学院韵轩读书社开展读书会活动
    我院韵轩读书社于10月19日在学生党员活动站开展了“读书会”主题活动,社团所有成员参加了本次活动。
    为使今后活动有效的开展,活动开始前由读书社社长余晖同学介绍了本次“读书会”活动的目的以及社团书籍管理制度。今后每周四设为社团“读书日”,定期开展读书活动,不仅社团成员其他同学也可以在这里阅读自己喜爱的书籍,而且大家可以相互交流读书经验、心得,在书籍中寻找乐趣,促进了我院学风的建设。此外,书籍管理部的同学在每次活动结束后会对书架上的书籍进行重新的分类、整理,为同学们营造一个良好的读书环境。
    “读书会”活动的开展使同学们进一步了解了读书的乐趣,在互相讨论的过程中也使大家对读书有了更深的感触,同学们纷纷表示,在“读书会”找到了志同道合的朋友,今后一定会将读书活动坚持到底!(佟森/文)
你养我长大,我陪你变老—商学院公益活动
“重阳敬老人,温暖进人心”
    重阳节(又称:老人节),在每年农历的九月九日,是汉族的传统节日,因《易经》中把“六”定为阴数,把“九”定为阳数,九月九日,日月并阳,两九相重,故而叫重阳,也叫重九。
    “岁岁重阳,今又重阳”,在这秋光明媚、瓜果飘香的美好时节,我们迎来了中华民族的传统节日——九九重阳节,这是一个感恩长辈、孝亲敬老的节日。
年年重阳今又重阳,庭院菊飘香。无意插萸登高,惟以菊品尝!岁已秋,人未老,心未霜。更须思量,更问秋凉,更惜秋光!
2017年10月28日,我院辅导员张婷婷带领会计与统计核算1702班的小可爱们在永宁敬老院举办了公益活动“重阳敬老人,温暖进人心”。
    在活动开展的前一周,辅导员张婷婷老师便组织会计1702班班团干部召开会议,讨论关于开展“重阳敬老人,温暖进人心”公益活动的提议。参会人员积极讨论,建言献策,完善策划,报请辅导员张婷婷老师同意并做了相关指导,通知全体同学积极准备相关事项。
    10月28日早上7:30分同学们集合好后,由本次活动领导小组带至活动地点,各项公益活动内容按计划有序进行。活动后由班长李怀桐,团支书吴凯代表会计1702班全体同学向永宁县敬老院捐赠饮水机一台。张老师带领1702班的全体同学积极参与本次活动,并取得了圆满成功。世上最美好的事情,莫过于儿女已经长大,父母还未老;我有能力报答您,您仍然健康。
    反哺之情,人人都有。所以,就算是在银大——身在异乡的你们,也可以在重阳节这一天,给父母一句问候、一个电话,换来的不仅仅是父母甜甜的一笑,更多的是欣慰,是感动。希望在下一个重阳节,儿女晚辈们别忘了给父母长辈们一句问候,一个拥抱!如果这份爱永驻,每一天都是重阳。(吴凯/文 张婷婷/图)
“喜迎十九大”演讲比赛决赛圆满落幕!
--电力学院
    为庆祝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深化“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内容,提高学生爱党、敬党的政治素养,电力学院党总支开展了 “同心共筑中国梦,青春喜迎十九大”主题演讲比赛。经过初赛、复赛筛选,高腾飞、张佳敏、常书剑等9名同学脱颖而出入围决赛。
    11月5日晚19时,各参赛选手期待已久的决赛在新实验楼E207报告厅拉开帷幕。决赛现场气氛热烈,选手们的演讲声情并茂、内容丰富、语言生动,不断引起观众们的阵阵掌声。最终张佳敏同学喜获第一名,王杰、麦瑗2名同学喜获第二名,王超、常书剑及王亚榕同学喜获第三名的优异成绩。
    通过举办“同心共筑中国梦,青春喜迎十九大”的演讲比赛,掀起了同学们进一步关心国家的形势与政策,主动了解党的路线方针,增强了同学们积极向党组织靠拢的信心。同时还激发了同学们的历史使命感及回馈社会的自觉性,砥砺奋进,不忘初心跟党走,用青春庆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冰清/文)
土木建筑学院“第二届寝室文化节”圆满结束
    我院“第二届寝室文化节”经过两周的有序开展,活动圆满结束。其中23#428宿舍设计风格清新典雅,美观大方,富有青春朝气,最终获得本次比赛一等奖。23#428和25#303宿舍物品摆放整齐有序,室内布置简洁美观,获得比赛二等奖。同时23#424、23#501、25#308宿舍获得三等奖。
    本次活动分为两个环节,寝室美化创意设计和寝室最美照片网络投票。比赛过程中同学们积极参与、团结协作,对寝室进行了精心的装饰和布置,并配以精彩的文字、图片、视频介绍在微信平台进行宣传。此次活动充分展现出同学们较强的动手能力和创造力,培养了同学们的团队协作意识,促进了寝室文化与寝室和谐。(雷晓亮/文)
商学院学生在公祭日开展“铭记历史,勿忘国殇”主题活动
    2017年12月13日,商学院2017级能源经济专业的学生于晚上七点在12号楼404组织开展了以“铭记历史,勿忘国殇”为主题的缅怀活动。今天是我国第四个南京大屠杀遇难者公祭日,以提高当代大学生的爱国意识,进一步培养广大学生的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在教室奏响时,全场同学庄严伫立,所有人默哀一分钟,缅怀先烈,悼念在南京大屠杀中的遇难同胞,是他们用鲜血换来今天的祥和之气。
    随后,海文利同学以PPT的形式展现了那段沉痛的历史。这段惨绝人寰的大屠杀怎能被历史的洪流冲走?它必须被我们每个国人所铭记。只有我们明确自身的历史使命和肩负的历史责任,正视历史,尊重历史,才能深刻的认识现在,更好的开拓未来。历史不可改变!我们能做的只有不让历史的悲剧再次上演,我们必须坚决捍卫今天来之不易的和平和幸福生活。为此,同学们以自己的方式缅怀先烈,用自己的行动铸就对未来的憧憬。片片寄语表达了学生对遇难同胞的哀思,对美好生活来之不易的感激;铿锵有力的诗歌朗诵寄托了学生对祖国的美好祝愿及崇高敬意。回顾历史,我们牢记怆痛,不忘日本军国主义的罪行。展望未来,我们渴望和平,希望战争远离人类,让和平洒满人间。我们共同祝愿祖国繁荣富强,永远辉煌。
    此次活动在辅导员苏涛老师的总结下结束,鼓励我们身为当代大学生,应该心系祖国,心存感激,心驻梦想,努力学习,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做出自己的贡献。
    本次缅怀活动的成功举办不仅展示了我院学子的爱国情操,更有助于广大学生深入地了解历史,提醒国人勿忘国耻,奋发进取,把历史教训化为学习动力,为祖国的繁荣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徐文昇、张英英/文)
生物工程学院首届花卉园艺知识竞赛成功举办
    为了丰富学生课余文化生活,提升专业课兴趣,展现学子风采,我院于12月13日晚在7号楼403教室举办了首届花卉园艺知识竞赛。竞赛内容多种多样,有固定答题、竞猜抢答及名花鉴赏环节。来自文法学院和我院的30多名学生参加了竞赛,柳伟祥院长、马红军副院长及辅导员张瑞老师参加竞选赛活动并担任名花鉴赏环节评委。
    竞赛现场气氛热烈,固定答题环节同学们沉着应战,竞猜抢答环节大家都争先恐后,跃跃欲试。名花鉴赏环节十二组的同学们分别对梅花、康乃馨、山茶花、牡丹、水仙、桂花、菊花等著名花卉的特征、养护要点及花语文化,结合PPT图文并茂的进行了介绍,让人耳目一新,运用历史、电视剧、古诗词的介绍,生动有趣,富有教育意义。
    竞赛内容结束后马红军副院长对这次花卉园艺知识竞赛作了总结,他代表学院感谢各级学生干部的辛勤工作,很好地组织了这次活动,也感谢各位参赛队员的积极参与,参与了就有收获。他说植物世界博大精深,同学们表现很棒,希望以后大家对花卉世界有更深的了解和学习,最后由学院领导为获奖的团体和个人颁发了荣誉证书和奖品。
    自古以来,花,都是一个雅俗共赏的存在。名花不解语,无情也动人。细雨坠,烟水蒙蒙微醺谁人醉春风吹,山路重重飘渺难回柳絮飞,暗香阵阵枝头吐新蕾烟花碎。请同学们期待我们生物工程学院学子更精彩的表现。(刘佳慧、马红军/文)
信息传媒学院举行2017年“诚信•感恩•自强”主题教育活动
    冬夜的银川,有些寒冷。夜幕降临,校园里的毛主席雕像矗立在校园中央,被灯光照射着,周围很安静。但是,大礼堂里的热闹和校园的安静形成了鲜明对比。晚上7时许,信息传媒学院正在礼堂里举行2017年“诚信•感恩•自强”主题教育活动。副校长梁延堂、学生处副处长白金峰、信息传媒学院院长李杰、信息传媒学院副院长葛学锋、数字媒体教研室主任张瑾老师、物联网教研室主任杨勃老师、实训中心主任项保连老师、学院办公室主任解海燕老师、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田光杰老师等出席大会。信息传媒学院全体师生参加了本次主题教育活动。大会由信息传媒学院副院长葛学锋主持。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院全体师生团结一致,努力拼搏,各项工作扎实推进,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涌现出一批综合能力突出的学生。由银川大学副校长梁延堂宣读2017年度校级获奖名单,信息传媒学院院长李杰宣读2017年度院级获奖名单,并进行了隆重的颁奖仪式。
    2017年,我院注入了新鲜的血液,那就是2017级的各位萌新们。按照我院传统,将为2017级新生颁发院徽,17级学生代表接受了佩戴院徽仪式,就像李杰院长所说的“院徽戴胸前,校规记心中”。希望我们全体学生都能遵守校规,做一位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大学生。回报母校,回报社会。
大会第四项,由各位获奖学生代表进行了发言。精彩的发言赢得阵阵掌声。
    大会最后,由信息传媒学院李杰院长做了大会总结,回顾了过去的一年,又为未来一年指明了方向。希望全体师生,不忘初心,努力前行!
外国语学院举办“无毒青春,健康生活”主题团日活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规划(2016-2018)》和全国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6.27”工程推进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工作,切实提高青少年学生识毒、防毒、拒毒意识和能力,按照国家禁毒办《关于做好2017年秋季开学在校学生毒品预防教育工作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禁毒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充分发挥学校在毒品预防教育活动中重要的作用,使广大学生认清毒品的危害,进一步增强防毒、拒毒意识,我院结合实际,以“无毒青春 健康生活”为主题举行了团日教育活动。
    活动开始,首先各班对毒品的危害进行了的阐述,加深同学们对毒品的认识,让同学们了解毒品的危害性,提高同学们的拒毒、防毒意识。随后,各班进行了以“珍爱生命,远离毒品”为主题自行编排的节目表演,提高了学生对毒品的辨别能力,增强了同学们的自我防护意识。最后,同学们畅所欲言,对抵制毒品提出了许多建议。
    通过这次团日活动,同学们深刻地认识到了毒品的危害性,同时有力地增强了学生防毒、抗毒的意识,为营造稳定和谐的校园环境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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