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成人高等教育的正常教学秩序,规范学籍管理,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等法律法规,参照《银川能源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成人高等教育办学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成人高等教育在籍学生。
第三条成人高等教育实行缴费注册制,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继续教育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或学院所属教学点办理入学报到、缴费手续,由学校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注册学籍。
第四条新生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由工作单位或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向学院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注册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校按有关规定对学籍进行清查,对前置学历(专科或本科)待清查的学生,3个月内清查仍未通过的及时办理清退手续,学籍状态以教育部注册结果为准。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规定进行复查,审查发现新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对因特殊工作需要或患有疾病,短期内不能入学的新生,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出具单位证明或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经学院审批,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但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于下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院提出入学申请(患病学生须同时持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的康复证明),经审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如审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已录取新生如因所报专业人数不够,不能正常开班时,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批,可保留一年入学资格,或转入就近教学点的相同或相近专业学习。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于下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获准后办理入学手续。
第九条 以上第七、八条规定中的学生复学时,如遇未开设原录取专业,学生可转入本校的其他相近专业入学,或转入其他高等学校就读。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在学院函授部(以下简称函授部)或者所属教学点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即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函授部或所在教学点负责人初审,报学院批准。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一)已办理了请假手续的;
(二)家庭经济困难,暂时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
(三)学生因遇有不可抗力等因素,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的。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注册:
(一)不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逾期仍未补缴学费的;
(二)未经请假擅自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办理了请假手续而逾期未销假的;
(三)患有疾病,超过一个学期内安排教学学时的三分之二仍不能参加当年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四)已办理了休学或退学手续的。
第十一条 新生电子注册由学院组织安排,新生的年级以入学的年号定称,新生学号由学院统一编排。
第十二条 已注册的新生由函授部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毕业后,学籍档案交由学院统一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标准学制:高中起点专科(简称高起专)和专科起点本科(简称专升本)为2.5年,高中起点本科(简称高起本)为5年。
第十四条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最长学习年限:高起专和专升本为4.5年,高起本为7年。
第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在标准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没有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全部课程和学分的学生,允许其延长学习时间,但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
第十六条 允许学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或学籍1年,但学习年限(含休学、保留入学资格和保留学籍)不得超出其最长学习年限。应征入伍的学生,学习年限在原年限基础上增加相应服役年限。
第二十一条学生应当参加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依据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目标要求,采取适宜的考核方式。学生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参加全部课程考核并取得及格以上成绩,可获得毕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可采用闭卷、开卷、笔试、口试、上机操作、撰写论文、项目设计等多种方式,或以上考核方式的部分组合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分。五级分制与百分制的折算办法为:90—100分为优、80—89分为良、70—79分为中、60—69分为及格、59分以下为不及格。
考核成绩的最终评定原则上以该课程的期末考试卷面成绩和平时(作业、考勤)成绩结合起来综合评定。其中学期末的考试卷面成绩占60%,平时作业、考勤、网络学习等综合成绩占40%,具体办法由学院根据教学形式和专业课程性质确定。
第二十四条 缓考。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参加考试,可申请缓考。无正当理由,一律不得缓考。申请缓考的学生,须出具相关证明并在考试前两周在函授部或教学点办理缓考手续。缓考申请经函授部或教学点主管教学负责人签署意见上报学院批准后,缓考学生可在下一学期参加同课程的重修考试。
第二十五条 重修考试。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安排重修考试:
(一)本学期未通过所学课程或缓考的,将于下学年参加重修考试;
(二)学生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将于下学年参加重修考试;
(三)学生没有如期正常毕业,可在学制规定年限内,按照教学安排进行报名重修,凡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报名重修的学生视为自动放弃考试机会。
第二十六条 考试、考查课程成绩一经发布,任何人不得更改。
第二十七条学生一经入学,一般应在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习,不得转专业、如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专业学习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因工作调动、岗位转换,重新就业后原学专业与现就业岗位不符的;
(二)学生经批准休学,而复学时无原专业可复的;
(三)因开班人数不足,原录取专业被撤销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且有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水土不服)或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可以申请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学年的;
(二)成人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九条学生转专业、转学需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转专业手续在新生开学报到第一个学期一个月之内办理。
(二)学生如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必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银川能源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专业申请表》,经学院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
(三)学生转学必须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转学审批表(省内)》,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必须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双方同意,方可办理。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诊断,必须治疗休养,且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二以上的;
(二)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须填写《银川能源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休学申请表》,交验必要的证明材料,经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由学院审批后办理休学手续。原则上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应征入伍者除外)。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持《银川能源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复学申请表》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复查(因病休学必须有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书和意见)合格,可以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或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缴费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学生课程考核不合格,经重修考试后仍不合格的;
(三)要求复学,经复查不符合复学条件的;
(四)经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同意。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送交本人,如无法送交本人,电话联系告知,如无法联系,学校在官网公示15个工作日后无联系视为无异议,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银川能源学院学生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一经退学,取消学籍,不得申请复学、转学等学籍异动。
第三十七条 高起本学生如确有特殊困难需降层次的,可降到高起专层次进行学习。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放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虽然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批同意,可在两年内给予重修机会,成绩合格者,由学校补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条 本科毕业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办法》和《银川能源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可授予学士学位。具体办法按自治区教育厅和银川能源学院学位办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每年评选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毕业生,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工作和学习都较突出的学生授予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毕业生称号,并予以表彰。具体评选办法按《银川能源学院成人高等教育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银川能源学院成人高等教育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办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场纪律或者作弊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告知其所在单位。
第四十三条 学院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业证书信息报自治区教育厅注册。
第四十四条 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文件证明;学生要求修改、变更的信息或证明材料涉嫌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
学历注册并提供网上查询后,不得变更注册内容及注册信息,不再受理学生信息变更事宜。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得发放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六条 毕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办,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2级学生起施行,之前年级按照当年学籍管理规定执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学院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学校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