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银川能源学院经营用房管理规定

日期:2017-05-15

点击:17015


    为了加强学校经营用房的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师生的身心健康,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承租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学校的规章制度,否则学校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并永不允许承租单位进入学校经营。
    二、承租单位需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的需办理健康证,经营清真食品的必须办理清真食品经营许可证,证照不全者严禁开业。
    三、所有营业场所晚上22:00统一关门停止营业,逾期不关门每次罚款100元,多次整改无效的,停业整顿并不再续签合同。
    四、承租单位必须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经营区域和行业类别进行经营,不得擅自改作他用,禁止向师生售卖酒类制品,餐饮经营者负责学生在餐馆内的安全,严禁在经营场所饮酒,发现1次罚款100元,2次以上停业整顿并进行罚款。由于自身制止不利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学校有权立即解除合同。
    五、承租单位不得擅自转让、转租经营用房,也不得将经营用房用于抵押、担保等,否则一律无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每月10日前必须交纳上月物业费、暖气费、水费等费用,否则电卡不再充电,逾期两个月未交的,学校不再与其续签合同。
    七、保持经营用房内卫生整洁,无灰尘、无异味,做好除四害活动,门前卫生严格按照三包管理规定执行。
    八、熟悉消防设施的操作,爱护经营用房内的消防设施,不得擅自移动、损坏,对过期的灭火器要及时更换、充装。
    九、经营用房需要装修的,必须以书面形式上报后勤集团,审批后方可装修。
    十、自觉服从学校的管理和上级部门的检查。
    本规定由后勤集团负责解释。
 
 
                        银川能源学院后勤集团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