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教研室: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专业建设与管理工作,优化结构,凝练特色,形成品牌,促进专业标准化建设,根据《银川能源学院重点(培育)专业建设与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校区实际,制定《银川大学滨河校区重点(培育)专业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并开展重点(培育)专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17年4月20日-5月20日
二、申报专业
滨河校区中、高职专业
三、申报程序
(一)学院(教研室)申报:学院(教研室)依据重点(培育)专业建设的遴选标准,在认真做好自评的基础上,填写《银川大学滨河校区重点(培育)专业申报书》(附件2),撰写专业建设可行性论证报告,在规定时限内向教务处申报。
(二)学校评审:经教务处初审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重点(培育)专业建设名单,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四、报送要求
申报单位将《银川大学滨河校区重点(培育)专业申报书》(附件2)、专业建设方案、专业建设可行性论证报告于5月20日前报送至教务处。
附件:1.银川大学滨河校区重点(培育)专业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2. 银川大学滨河校区重点(培育)专业申报书
3. 银川大学滨河校区重点(培育)专业评审表
附件1:
银川大学滨河校区重点(培育)专业建设及管理办法(试行)
为突出学校办学特色和优势,进一步提升专业内涵,优化专业结构,提高专业建设水平,根据学校文件的精神,结合校区实际情况,择优遴选和建设若干个办学理念先进、特色鲜明、优势突出、与经济社会发展联系紧密的重点专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指导思想
重点(培育)专业是学校特色的具体化,要以"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促进就业、服务社会"为指导思想,以培养专业基础扎实、实践能力突出的技术技能人才为宗旨,以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以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教学方法为重点,强化特色意识、竞争意识和创新意识。促使专业建设在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改进、实验实训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形成优势和特色。 第二章 建设目标
第一条 按照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社会需要的原则,建设若干个与办学定位相契合,优势突出、有一定社会声誉的重点(培育)专业,在此基础上,力争实现区级和国家级重点专业的立项建设。
第二条 通过重点(培育)专业建设,各重点(培育)专业要在办学条件、师资力量、人才培养形成优势和特色,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效益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第三条 通过重点(培育)专业建设,以点带面,进一步优化我校专业结构,有效提升专业建设的整体水平,提高我校人才培养的质量、效益和毕业生在就业市场的竞争力。
第四条 重点(培育)专业建设亦可参照OBE或CDI0培养模式进行。 第三章 遴选标准
第一条 遴选原则
1.优化结构,服务行业。重点(培育)专业建设的遴选要有利于学校专业结构的优化,有利于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有利于调动各专业的办学积极性。
2.严格标准,突出发展。根据申报专业的整体发展态势,对发展潜力大,行业优势、区位优势、服务优势明显的专业,依据标准,择优遴选。 第二条 遴选条件
1.要充分考虑人才市场和就业前景的需求,选取具有较好办学基础、特色鲜明、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专业。
2.教学理念先进,侧重于实践能力培养。培养目标定位与职业资格标准相结合,培养方案体现为生产一线服务,培养具备综合职业素养的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方案专业教学特色突出,具有创新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3.专业带头人具有较高的教学、科研水平。专业教学团队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双师结构比例高。
4.教学基础设施条件良好。校内建有设施先进,满足本专业学生职业技能和综合职业能力培养需求的实验实训室;校外建有较稳定的满足学生顶岗实习等要求的实习实训基地。
5.教学内容、课程体系体现"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理念和中高职教育"做中学、学中做"的特点,符合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规律。
6.专业建设能很好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在与相关产业、领域等方面合作密切,毕业生广泛受到用人单位欢迎。
7.申报专业近三年在校学生人数在200名以上,历届毕业生就业率高,综合素质好,用人单位的综合评价高。 第三条 遴选程序
1.学院申报
各学院(教研室)本着"申报方案可行、专业定位准确、特色优势突出、任务措施得力"的原则,对重点(培育)申报的专业进行初评,后择优报教务处。
2.专家评选
教务处对所申报得专业进行汇总初审后,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复评,必要时,通知有关专业负责人到场进行答辩。
3.批准立项
审核通过后,由学校发文公布重点(培育)专业建设名单,各单位负责人或专业建设带头人与学校签订重点(培育)专业建设责任书。 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
第一条 建设措施
1.学校将对立项建设的重点(培育)专业,加大在经费划拨、师资建设、实验实训建设等方面的支持力度。为重点(培育)专业的建设创设良好的环境。
2.学院(教研室)是重点(培育)专业建设的责任单位,院长(教研室主任)是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制定本学院专业建设规划,确定专业负责人,落实专业建设的任务、措施。并按照要求,做好经费管理审批,组织重点(培育)专业建设年度备案、中期检查和终期验收等检查评估工作。
3.专业负责人是专业建设的直接责任人,在学院院长(教研室主任)的领导下,负责拟订专业建设规划,落实专业建设方案。对照专业建设标准,加强在人才培养模式、师资、课程、教材、实验实训等方面的建设,保证专业建设达到预期目标。
4.对立项建设的重点(培育)专业经费由财务处分阶段划拨,建设初期划拨50%,中期检查后划拨30%,验收合格后划拨20%,财务处为每个建设项目建立专用帐户。
第二条 管理措施
1.经费管理。二级学院院长(教研室主任)是专业建设经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专业负责人是专业建设经费使用和绩效保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编制专业建设项目经费的预决算。专业建设80%的费用由专业负责人按规定使用,20%的经费可由学院统筹使用。
2.成果管理。重点(培育)专业建设期专业负责人和教学团队成员个人所获各类成果均属于学校,成果资料一式两份,一份交学校,一份留学院。学校按教改和科研认定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3.滚动管理、进退有序。学校每3年立项建设一批重点(培育)专业,建设周期为3年。重点(培育)专业建设实行中期检查制度(在立项建设后的第2年进行),凡是在检查中发现建设效果不明显,经整改后仍与验收标准有明显差距的专业,不得参与下一批重点(培育)专业的申报。 第五章 评估验收
学校对重点(培育)专业实行年度备案、中期评估、终期验收制度。
第一条 年度备案。每学期末由立项建设专业的学院或专业负责人将本年度专业建设情况报教务处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专业建设进展情况,实验实训建设情况,当年招生情况及毕业生初次和年终就业率。
第二条 中期检查。两年建设后,学校将组织专家对重点(培育)专业进行中期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专业建设任务进展情况、标志性成果以及经费的使用等。对于进展缓慢、工作不力的,将予以通报。
第三条 终期验收。建设期满后,由学校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具体内容包括建设任务完成情况、标志性成果的实现情况及项目总体绩效等,验收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1.学校将对验收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重点(培育)专业给予一定的经费奖励。对专业建设成效显著、标志性成果突出的专业建设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各单位所获专业建设奖励经费,80%用于本单位教职工的奖酬金,重点奖励为专业建设做出贡献的团队与个人,20%用于改善本单位专业建设相关条件。
2.对验收不合格的重点(培育)专业,酌情扣发学院院长(教研室主任)和专业负责人的津贴。 第六章 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2、3可在教务处网站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