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能源学院学生工作事故责任管理办法
日期:2017-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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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校学生工作的制度性、规范性建设,增强学生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促进学生健康成长,营造和谐的校园环境,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工作事故责任的认定
各级学生工作人员应通过各级学生干部建立学生工作信息有效渠道,以及时掌握学生中的各类信息,对于学生中出现的事故,相关责任人不清楚的,未能及时有效缓解矛盾,现场解决问题不利的,未按规定时限及时报送的,未能有效解决所辖范围内的问题,导致矛盾激化的、事态加重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学生工作事故。学生工作事故分为一般学生工作事故,严重学生工作事故,重大学生工作事故。
二、学生工作事故责任的处理
学生工作事故责任一旦发生并且认定责任,视情节影响及本人态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在部门内部、学生工作系统、或全校内通报批评,或按学校人事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部门内部通报批评扣除当月绩效考核100元,学生工作系统通报批评扣除当月绩效考核200元,全校内通报批评扣除当月绩效考核500元。学生工作事故辅导员为第一责任人(有班主任的班级,辅导员和班主任同是第一责任人),学院主管领导和院长负有领导责任,学生处处长和分管校领导负有连带责任。
三、学生工作事故界定
(一)、在教学管理中,因辅导员工作疏忽,学生整体没有按时上课,或60%以上学生旷课,影响正常的教学,视为一般学生工作事故,第一责任人在学生工作系统通报批评。
(二)、学生在上课期间,由于任课老师对课堂纪律的组织和管控不到位,导致学生在课堂发生打架等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着,视为一般学生工作事故,任课老师为第一责任人,辅导员为第二责任人,在学生工作系统通报批评。
(三)、在学生管理中,学生迟到、旷课累计达到《银川能源学院学生手册》规定,辅导员不能及时联系家长,按《学生手册》相关规定及时处理,导致学生继续旷课造成恶劣影响着,视为一般学生工作事故,第一责任人在部门内部通报批评。
(四)、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打架、斗殴、群殴,造成学生伤害,辅导员不能及时掌握化解矛盾,对学校造成影响和经济损失的,视为一般学生工作事故,第一责任人在学生工作系统通报批评,分管领导在部门内部通报批评。
(五)、学生在校期间,喝酒、赌博等现象反复发生,辅导员不能及时了解,制止不良行为继续恶化着,视为严重学生工作事故,第一责任人在学生工作系统通报批评,分管领导在部门内部通报批评。
(六)学生在校期间,翻越校墙、晚归、夜不归宿等反 复发生,辅导员不能及时了解进行思想教育,制止不良行为的,视为严重学生工作事故,第一责任人在全校内通报批评,分管领导在学生工作系统通报批评。
(七)、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视为较重大学生工作事故,第一责任人在全校内通报批评,第二责任人在学生工作系统通报批评。
(八)、学校教师或者学生管理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职业道德或者其他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视为严重学生工作事故,第一责任人在全校内通报批评,分管领导在学生工作系统通报批评。
(九)、学生将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管制刀具带进学校,辅导员不能及时了解进行处理的,视为严重学生工作事故,第一责任人在学生工作系统通报批评,分管领导在部门内部通报批评。
(十)、对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有直接相关的信息,辅导员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学生的家长,导致学生发生伤害的,根据学生伤害程度定性事故类别,辅导员为第一责任人。
(十一)、学生因违规用电、用火,辅导员未检查出或未及时处理造成伤害的,视为严重学生工作事故,第一责任人在学生工作系统通报批评,分管领导在部门内部通报批评。
(十二)、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的,若发生事故,根据学生伤害程度定性事故类别,组织者为第一责任人,学院领导为第二责任人,视事故轻重进行处理。
(十三)、学生在校期间,因长期焦虑、抑郁、恋爱受挫等,辅导员不能及时了解,致使学生情感失控,自残或非正常死亡的,视为重大学生工作事故,第一责任人交学校人事处处理,第二、第三、第四责任人全校内通报批评。
(十四)、学生在校期间,辅导员要长期对学生进行爱国爱校教育,学生若不满学校有关规定,学院领导及辅导员不能及时进行教育,发生群体事件,给学校造成负面影响着,视为重大学生工作事故,第一责任人交学校人事处处理,第二、第三、第四责任人全校内通报批评。
(十五)、学生在校期间,因不可抗力发生突发事件,造成学生伤害,辅导员不能及时到场处理的,视为严重学生工作事故,第一责任人在全校内通报批评,分管领导在学生工作系统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