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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塔石化集团与银川能源学院科技合作管理办法

日期:2017-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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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银川能源学院与宝塔石化集团企业的科技合作,推进校企科技创新工作,实现校企之间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增强学校实力,助推企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人员管理
第一条 银川能源学院教师和宝塔石化集团所属单位技术人员是校企科技合作的主体,双方人员应积极主动承担校企科技合作工作。
第二条 银川能源学院和宝塔石化集团所属单位分别建立科技合作研发人员信息库,并及时向对方提供各自信息及动向、科技合作研发人员信息库包括人员的基本情况、研究领域和研究专长。
第三条 双方参与校企科技合作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双方各自所在单位管理与考核,根据科研项目研究需要,需到对方单位开展合作研究,向本单位提出申请,说明情况,单位应大力支持,提供条件。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四条 宝塔石化集团科技管理部门及时向银川能源学院发布企业技术需求和科研项目,银川能源学院鼓励教师结合自己研究专长,主动深入企业考察调研,交流科技合作信息,积极申报和参与企业技改、研发项目。
第五条 银川能源学院年度科研项目优先资助结合宝塔石化集团企业生产需求的科技开发项目,对有明确应用目标的重大攻关项目,愿意或需要与学校合作的,学校有关部门要组织学校相关专家与企业技术人员联合攻关。
第六条 银川能源学院和宝塔石化集团企业鼓励、支持教师和科技人员联合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家科技重大项目等;积极争取承担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自治区科技重大专项、自治区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高等学校青年培养科学基金、高等学校一般科研项目等。
第七条 银川能源学院校级年度科研项目和宝塔石化集团研发、技术攻关项目分别由双方科研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和组织实施。
第八条 银川能源学院鼓励宝塔石化集团技术人员申报校级科研项目,并在项目立项和资金上给予优先支持,宝塔石化集团科技管理部门、研究院、设计院及企业在制定年度科技计划时,主动与银川能源学院交流联系,优先安排或吸收银川能源学院相关教师承担、参与集团科技攻关项目。
第九条 校企科技项目完成后,宝塔石化集团优先转化科技成果,并联合申报国家自治区科技进步奖。
第十条 银川能源学院要充分利用宝塔石化集团的资源条件,单独或联合申报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协同创新中心等机构或创新平台。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为切实推动和促进校企合作、产教融合,银川能源学院和宝塔石化集团每年按计划设立专项科研、研发资金,用于企业技术改造、科技攻关项目。
第十二条 银川能源学院、宝塔石化集团所属单位的专项经费分别由各自单位的科技管理部门或财务部门按本单位有关规章制度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银川能源学院校企合作办公室同科研处负责学校与宝塔石化集团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协调企业科技合作的有关问题。
第十四条 银川能源学院教师在宝塔石化集团企业实施校企合作项目中,企业应提供必要的工作、实验和生活条件。宝塔石化集团的技术人员到学校开展合作研究的,学校应提供必要的工作、实验和生活条件。